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无需对前期可比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 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的披露。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的披露。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如下变更: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4、套期会计准则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5、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执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独立董事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7〕7 号、财会〔2017〕8号、财会〔2017〕9 号、财会〔2017〕14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