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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4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9-042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号文的核准,公司2017年7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00股,发行价为29.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018,905.6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1,581,094.34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7年8月1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8月1日出具天职业字[2017]15377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止2019年9月21日,公司不存在前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9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调整后募集资金 投资总额累计投入 金额累计完成 投入比例
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13,270.006,252.356,252.35100%
全南生产基地 氟盐项目27,000.0027,000.0027,000.00100%
全南生产基地KAlF4节能新材料及钛基系列产品生产项目14,888.1114,888.11498.863.35%
洛阳 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07,017.656,595.0093.98%
合计55,158.1155,158.1140,346.2173.15%

截止2019年9月2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存放银行银行账户账号币种存款方式余额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3010122001469687人民币活期2,980,904.6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3010122001631234人民币活期5,891,670.4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9550880008964500141人民币活期147,032,687.0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合水口支行4000093029100453714人民币活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景田支行602800573人民币活期-
合计155,905,262.18

注1:截至2019年9月2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03,462,008.02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人民币155,905,262.18元(余额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注2: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拟将原项目“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7,151.42 万元及其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变更用于新项目“洛阳 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

目”,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8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开设1 个专项账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73010122001631234)存放募集资金,该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3:因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2019年8月,公司注销了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景田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02800573)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9年9月,公司注销了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合水口支行(银行账户账号:

4000093029100453714)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短期融资,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经营业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若募投项目建设使用需要,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于2019年9月2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4亿元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监管要求。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同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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