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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华集团: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弢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4楼
保荐代表人姓名:湛瑞锋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4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58号)核准,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华集团”、“公司”)于2017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7.2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3,248.24万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吉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由安信证券负责吉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2019年度,安信证券对吉华集团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安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安信证券已与吉华集团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安信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在吉华集团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吉华集团不存在须按照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吉华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安信证券督导吉华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吉华集团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安信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安信证券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吉华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吉华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吉华集团未发生该等情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安信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经核查,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吉华集团未发生该等情况。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安信证券对吉华集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吉华集团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弢 湛瑞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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