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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峰汽车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1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10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6月5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敏达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授予的39名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45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155.69万股调整为153.24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变,仍为39人。除调整授予数量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6月10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人民币8.14元/股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153.24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6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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