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MARUBI BIOTECHNOLOGY CO.,LTD.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92号2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 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基本术语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母公司、丸美股份 | 指 |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A股 | 指 |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本次发行 | 指 | 公司拟首次发行不超过4,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
招股说明书摘要 | 指 |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
广州佳禾 | 指 | 广州佳禾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
重庆博多 | 指 | 重庆博多物流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
丸美科技 | 指 | 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
香港丸美 | 指 | 丸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
香港春纪 | 指 | 春纪食材养肤中央研究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
丸美科技(广州) | 指 | 丸美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
日本丸美 | 指 | 丸美化妆品株式会社,香港丸美子公司 |
上海菲禾 | 指 | 上海菲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
广州恋火 | 指 | 广州恋火化妆品有限公司 |
L Capital | 指 | L Capital Guangzhou Beauty Ltd.,发行人股东 |
美林正大 | 指 | 广州美林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2014年12月被丸美科技吸收合并后注销 |
广州升旺 | 指 | 广州升旺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广州佳禾原股东,2010年12月注销 |
广州初美 | 指 | 广州初美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广州佳禾原股东,2013年6月注销 |
丸美学校 | 指 | 广州市丸美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实际控制人孙怀庆原控制单位。2015年4月,孙怀庆将其持有的丸美学校出资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 |
日本史威 | 指 | 日本史威株式会社,发行人前股东 |
重庆庄胜 | 指 | 重庆庄胜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律师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正中珠江 | 指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uromonitor、欧睿国际 | 指 | 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欧睿信息咨询公司,在全球范围从事消费品市场调查,并独立地为各个国家、地区的消费细分市场 |
提供数据解析及战略研究等各类商业信息的数据库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
《企业会计准则》 | 指 |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其他相关规定 |
报告期、最近三年 | 指 |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股东大会 | 指 | 本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本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本公司监事会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指 |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指 |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指 |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化妆品 | 指 | 以涂抹、洒、喷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产品 |
护肤品 | 指 | 具有保护或护理皮肤作用,能增强皮肤的弹性和活力的化妆品 |
彩妆 | 指 | 用于面部的美化用品,如腮红、眼影、口红等 |
委外加工 | 指 | 由委托方为受托方配备生产所需产品配方、原辅材料和外观包装材料,并派驻生产内控团队指导监督受托方按流程完成产品加工的生产方式 |
经销模式 | 指 | 公司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经销商向公司买断产品后销售给下游的销售模式 |
直营模式 | 指 | 公司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销售模式 |
代销模式 | 指 | 公司与代销商签订代销协议由其代理销售公司产品的销售模式 |
GMPC | 指 | 美国联邦化妆品法规或欧盟化妆品指令,Guideline for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of Cosmetic Products |
ISO22716 | 指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发布的针对化妆品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
终端网点数量 | 指 | 经销商在公司报备的日化店、美容院和百货专柜等终端数量 |
LVMH集团 | 指 | Louis Vuitton Mo?t Hennessy,法国酩悦.轩尼诗-路易.威登集团 |
伽蓝集团 | 指 | 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家化 | 指 |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
珀莱雅 | 指 |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珀莱雅也为该公司旗下品牌 |
韩束 | 指 | 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 |
百雀羚 | 指 | 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百雀羚也为该公司旗下品牌 |
欧莱雅 | 指 | 欧莱雅集团,欧莱雅也为欧莱雅集团旗下的品牌 |
资生堂 | 指 | 日本株式会社资生堂(Shiseido) |
自然堂 | 指 | 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品牌 |
佰草集 | 指 |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 |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共有3名,分别为孙怀庆、王晓蒲和L CapitalGuangzhou Beauty Ltd.,分别持有公司81%、9%和10%的股份。
1、实际控制人孙怀庆及王晓蒲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本人做出的承诺及其他对本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并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①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②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③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④减持数量: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的15%;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5%。
⑤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4)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孙怀庆或王晓蒲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孙怀庆与王晓蒲均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孙怀庆或王晓蒲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后届满者为准)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孙怀庆与王晓蒲将继续执行前述承诺。孙怀庆或王晓蒲任一人实际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L Capital Guangzhou Beauty Ltd.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有意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该解除锁定部分60%到100%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并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本企业做出的承诺等对本企业具有约束性的文件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2017年5月22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价格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具体而言:
(1)启动条件及程序: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2、稳定股价的义务人及顺序
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其中公司为第一顺位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第二顺位义务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如上所述,本预案中所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4)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5)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选用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能致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回购股票
如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票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确定。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满足启动条件,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公司实施完毕股票回购后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怀庆和王晓蒲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公司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满足启动条件,则实际控制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4)除孙怀庆、王晓蒲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述三项措施实施完毕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启动除孙怀庆、王晓蒲之外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三项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买卖股票,则本人应在首次满足上述条件后的
30+N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披露其买入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满足启动条件,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①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②冻结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的全部收入;③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5)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及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及本人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作为履约担保。
3、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本人以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作为履约担保。
4、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中信证券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若因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赔偿主体责任划分与免责事由、赔偿计算标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修订或失效的,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回报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并控制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涉及本人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1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不安排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
三、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享。
(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在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将根据盈余状况和发展规划由董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有关内容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稳定的水平。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9、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特别风险因素
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列示的风险因素,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部分的全部内容。
(一)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风险
化妆品行业是一个自由竞争的行业。近年来,随着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公司加强了质量控制、品牌推广、销售网络等方面的建设力度,主导品牌“丸美”已成为我国眼霜领域的知名品牌。但随着更多国外品牌进入国内市场以及国内众多品牌企业实力的日益增强,化妆品品牌、产品之间的竞争将日益激烈。若公司不能在工艺研发、产品质量处于领先优势,不能在品牌建设、销售网络建设和营销策略的设计等方面适应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不能保持并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将可能在市场竞争中无法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二)经销商模式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以经销模式为主。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公司经销收入分别为106,282.76万元、116,966.20万元和137,984.01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87.99%、86.54%和87.65%。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合作的按照同一控制合并的签约经销商数量为186家,登记在册的终端网点数量超过16,000个。
在经销模式下,公司借助经销商的网点资源,可快速建立庞大的销售网络,提高公司产品市场渗透率。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仍将保持以经销模式为主的产品销售模式。
虽然公司建立了包括经销商的选择、培训、激励、考核以及淘汰等在内的经销商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在全国各个区域内选择到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品牌规划和管理文化的经销商。但若个别经销商在未来经营活动中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违背,不能跟上公司快速发展的步伐,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销售、宣传,做出有损公司品牌形象的行为,则会影响双方合作的稳定性,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重庆博多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取消或被追缴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重庆博多物流有限公司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公司的批复》(渝两江管〔2012〕316号)以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内〕鼓励类确认〔2012〕324号),重庆博多所从事的产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鼓励类中第三十三类商贸服务业第5条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以下简称“鼓励类三十三类第5条”)之规定,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向重庆博多出具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江国税减〔2012〕1号),确认重庆博多自该通知书出具日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2011年企业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19号)的规定,重庆博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取得财政补贴1,000.00万元、0万元和3,573.00万元(2017年和2018年合并发放)。
重庆博多享受的该等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额较大。若相关政策出现调整,或相关政策的执行条件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重庆博多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存在取消或被追缴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出具承诺函,“若重庆博多被相关部门要求追缴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之前的相关税收优惠或被要求退还其在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之前已收到的财政补贴、返还税款等,其将无条件向重庆博多进行补偿,以使重庆博多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四)品牌形象被侵权的风险
品牌是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化妆品的重要因素。不同的品牌代表不同的产品质量、不同的文化内涵和价值体现。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丸美”、“春纪”品牌在我国化妆品市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未来,若存在不法厂商生产或销售假冒公司品牌的产品,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或经销商利用公司产品从事非法销售活动,这将严重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尽管公司可依法进行维权,但公司的维权行为可能需要耗费公司大量的财力物力,从而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广告宣传效果不确定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丸美”、“春纪”、“恋火”等品牌化妆品。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公司用于广告宣传类的费用支出分别为33,804.80万元、29,008.38万元和38,956.09万元,占公司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71.58%、62.12%和72.87%;公司广告宣传费用金额较大,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电视台、时尚杂志、互联网等媒介投放广告,以及选择形象代言人等宣传方式,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传播公司的护肤理念。
广告宣传效果不仅仅与费用支出相关,也与广告资源的收视率、关注度、观众感受等因素有关。同时,广告环境、广告平台的不确定性也会使得广告执行及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报告期内,公司采用了新的广告推广策略。倘若公司的推广策略无法得到市场认同,广告投放无法取得预期的营销效果,则公司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在营业收入的比重上升,不仅不能带动公司业绩的增长,反而会产生业绩同比下滑的风险。
化妆品行业普遍采用艺术表现手法渲染和宣传产品的性能和功能,报告期内,发行人广告宣传语曾被责令改正或被投诉。针对此情况,发行人已积极整改并加强广告宣传内容的监督管理。但由于各地监管部门对相关标准的把握尺度存在差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部分广告内容仍存在处罚的风险。
(六)市场潮流及消费者偏好变化的风险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的选择偏好变化较快,对产品质量和功效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并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趋势,因此能否准确把握化妆品市场潮流趋势、及时预测和满足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用于彩妆产品生产建设、营销网络建设、智慧零售终端建设、数字营运中心建设以及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该等项目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做出的。公司成功实施该等项目后,对于丰富产品结构、完善营销渠道和提升信息管理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可进一步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因自身管理能力不足,或者市场环境发生极其不利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照进度实施,或者实施后不能达到预期收益,这将对公司经营计划的实现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广会专字[2019]G16044670840号”)。2019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6,479.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8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893.7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01%。公司2019年1-3月的营业收入呈现增长趋势,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随着收入规模的扩大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向好。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9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约为79,200万元至80,700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8.7%至10.8%;预计2019年上半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20,200万元至21,300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11.3%至17.4%。公司预计2019年上半年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上述2019年上半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 元/股 |
本次拟发行股数 | 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1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3.82元(按照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每股发行价格 | 20.54元/股 |
发行方式 |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股票账户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禁止者除外)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
拟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Marubi Biotechnology Co., Ltd.注册资本:3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怀庆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92号2号楼经营范围:化妆品制造;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广州佳禾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孙怀庆、王晓蒲夫妇。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出资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孙怀庆 | 7,200.00 | 90.00% |
王晓蒲 | 800.00 | 10.00% |
合计 | 8,000.00 | 100.00% |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36,000万股,本次拟申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4,1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假设公司本次发行股数为4,100 万股,则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股数(万股) | 比例(%) | 股数(万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 36,000.00 | 100.00 | 36,000.00 | 89.76 |
其中: | ||||
孙怀庆 | 29,160.00 | 81.00 | 29,160.00 | 72.72 |
L Capital | 3,600.00 | 10.00 | 3,600.00 | 8.98 |
王晓蒲 | 3,240.00 | 9.00 | 3,240.00 | 8.08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 - | - | 4,100.00 | |
其中: | ||||
本次发行新股 | - | - | 4,100.00 | 10.22 |
合计 | 36,000.00 | 100.00 | 40,100.00 | 100.00 |
股东姓名(名称) | 股份(万股) | 比例(%) | 股份性质 |
孙怀庆 | 29,160.00 | 81.00 | 自然人股 |
王晓蒲 | 3,240.00 | 9.00 | 自然人股 |
L Capital | 3,600.00 | 10.00 | 境外法人股 |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
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类化妆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公司旗下拥有“丸美”、“春纪”和“恋火”三个品牌,“丸美”品牌以“专注眼部护理”为开发宗旨,旨在为知性女性肌肤综合需求提出护肤方案;“春纪”品牌以“天然食材养肤”为理念,旨在为青春女性打造天然护肤方案;“恋火”品牌以“自信时尚”作为核心内涵,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彩妆产品,诠释女性内在的热情和美丽。
公司产品涵盖眼霜、精华、乳液、面霜、洁面、面膜等多个种类。根据产品的特性分类,公司的主要产品可以分为眼部护肤类、肌肤清洁类、护肤类(膏霜乳液)以及护肤类(面膜)、彩妆及其他类,具体分类如下:
产品类别 | 主要功能和用途 | 主要产品 | 产品图例 |
眼部护肤类 | 涂抹于眼部肌肤,起到缓解眼袋、细纹等眼周肌肤问题的作用 | 丸美弹力蛋白凝时紧致眼精华、丸美白色之恋纯白淡黑眼霜等 | |
肌肤清洁类 | 清洁面部肌肤 | 丸美雪绒花纯净保湿洁面乳、春纪杨梅保湿洁面泡沫等 | |
护肤类 (膏霜乳液) | 涂抹于面部肌肤,起到保湿、滋养皮肤的作用 | 丸美雪绒花纯净保湿水凝乳、丸美弹力蛋白凝时紧致乳等 | |
护肤类 (面膜) | 呈膏状或是片状,涂抹或轻敷于面部,用于改善肌肤质量 | 丸美巧克力青春丝滑睡眠面膜、春纪杨梅保湿睡眠面膜等 |
产品类别 | 主要功能和用途 | 主要产品 | 产品图例 |
彩妆类 | 用于面部的美化用品,如腮红、眼影、口红等 | 恋火红韵缤纷亮颜腮红、恋火果色缤纷四色眼影 |
(三)生产方式
公司产品生产主要包括自主生产、委外加工生产两种方式。
(四)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
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以护肤品为主。据Euromonitor的数据显示,2013-2016年,公司在化妆品市场上的占有率分别为0.9%,0.9%、1%和1%,呈稳定态势,2016年市场排名第24位,在国内品牌中排名第7位;2013-2016年在护肤品市场上,公司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7%,1.8%、1.9%和1.9%,呈稳定上升趋势,2016年排名第15位,在国内品牌中排名第5位。在抗衰老护肤品品牌中,2013-2016年“丸美”品牌在我国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2%、3.5%、3.7%和3.7%,2016年排名第6位,在国内品牌中排名第2位。
2、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
公司面临的国内主要竞争对手如下:
(1)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600315.SH)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上海家化主要从事护肤类、洗护类、家居护理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品牌包括佰草集、六神、高夫、美加净、启初、家安、玉泽、双姝等。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家化总资产为96.04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为64.88亿元,净利润为3.90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海家化总资产为101.60亿元,2018年,上海家化营业收入71.38亿元,净利润为5.40亿元。
(2)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创立于上海。珈蓝集团以化妆品、个人清洁与护理品为核心业务,主要品牌包括美素、自然堂、植物智慧、医婷。目前,伽蓝集团在全国建立各类零售网络23,800多个。
注:公司面临的国内主要竞争对手中上海家化和珀莱雅为上市公司,相关数据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伽蓝集团、上海百雀羚及上海上美由于是非上市公司,相关数据无法从公开渠道查询
(3)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于2000年成立,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化妆品专业生产企业。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拥有百雀羚、凤凰、小百羚、Disney等品牌,主要生产的大类产品有护肤用品、洗护发用品、个人清洁用品、花露水和美容化妆用品等。
(4)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旗下拥有韩束、一叶子、吾尊、索薇娅、红色小象、韩粉世家六个品牌。
(5)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603605. SH)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于201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珀莱雅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旗下拥有珀莱雅、优资莱、韩雅、悠雅、猫语玫瑰等品牌,产品覆盖护肤品、彩妆、清洁洗护、香薰等化妆品领域。截至2018年12月31日,珀莱雅总资产为28.60亿元,2018年营业收入为23.61亿元,净利润为2.87亿元。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商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境内注册商标281项,境外注册商标22项。
(二)专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境内有效专利87项,其中20项为发明专利,61项为外观设计专利,6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境外有效专利5项。
(三)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登记著作权27项。
(四)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所有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含子公司)合计拥有57项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公司目前从事化妆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服务,旗下主要有“丸美”、“春纪”、“恋火”三大化妆品牌。报告期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孙怀庆、王晓蒲夫妇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范围不相同,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相同,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关联方销售商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重庆庄胜 | 3,086.08 | 2,444.35 | 2,103.77 |
合计 | 3,086.08 | 2,444.35 | 2,103.77 |
报告期内,公司每年分不同品牌和渠道与重庆庄胜分别签订经销协议,在协议中对销售定价原则、返利政策、保证金制度、调换货政策、信用期政策等重要商务条款进行了约定。公司与重庆庄胜所签署的经销协议的主要条款与其他非关联企业保持一致。信用期政策方面,公司对包括重庆庄胜在内的所有经销商均执行先款后货的销售政策,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接受销售金额较高、信用条件较好、合作时间较长的经销商在合作银行开具的一定额度的商业承兑汇票。销售定价方面,在相同渠道下,公司与所有经销商的交易定价均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终端零售价格的相同折扣比例进行确定,定价公允。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确认。
(2)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 出租方名称 | 科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重庆博多广州分公司 | 孙怀庆 | 租赁费 | 16.56 | 23.46 | 14.49 |
丸美股份 | 王晓蒲 | 租赁费 | 8.16 | 8.46 | 18.71 |
合计 | 24.72 | 31.92 | 33.20 |
承租方名称 | 出租方名称 | 科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丸美股份 | 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 租赁费 | - | - | 12.00 |
合计 | - | - | 12.00 |
2016年,丸美股份与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承租其持有的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206号的生产综合楼第四层东边五跨,用作临时仓库,该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房产租赁价格系在参考周边类似物业租赁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与周边类似物业水平相当。
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均按照市场准则,以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业务发生时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协议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4、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预计确认。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有9名董事,3名监事,3名高级管理人员,3名核心技术人员,其简要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全体董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如下:
姓名 | 在本公司任职 | 提名人 | 任职期间 |
孙怀庆 | 董事长 | 董事会 |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
王晓蒲 | 董事 |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 |
王开慧 | 董事 |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 |
ONG Yew Thiong, Gilbert | 董事 |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 |
廉明 | 董事 |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
姓名 | 在本公司任职 | 提名人 | 任职期间 |
曾令椿 | 董事 |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 |
毕亚林 | 独立董事 |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 |
秦昕 | 独立董事 |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 |
姬恒领 | 独立董事 | 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5月17日 |
重庆博多广州分公司负责人,上海菲禾监事,丸美科技(广州)监事。
ONG Yew Thiong, Gilbert先生,新加坡国籍。1973年1月出生,南洋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学历。2002年至2008年在Arisaig Partners (Singapore) Pte Ltd任财务负责人;2008年至2010年在Sindicatum Carbon & Energy Management任财务负责人;2010年至今在L Catterton Singapore Pte Ltd任财务总监,期间在L Capital CJ Pte Ltd等多家公司兼任董事。现任丸美股份董事。
廉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11月出生,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2009年至2010年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企管法务专员,2010年至2012年在广州佳禾工作,历任总裁秘书、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务部部长,现任丸美股份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重庆博多监事、丸美股份广州分公司负责人、上海菲禾执行董事。
曾令椿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11月出生,香港大学SPACE中国商业学院整合营销传播专业(ICB)研究生。1999年至2002年任广州丽人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业务主管,2003年至2004年任广州三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经理,2005年至2012年在广州佳禾工作,历任区域经理、企划课长、市场企划部部长,现任丸美股份董事、市场企划部部长、日本丸美董事、丸美科技(广州)经理。
毕亚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8月出生,华南农业大学博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1994年至1997年任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职员,1997年至1999年任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助理,1999年至2005年任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至今在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政协委员、丸美股份独立董事。
秦昕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8月出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2014年起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任职,曾担任助理教授,现为副教授、丸美股份独立董事。
姬恒领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7月出生,硕士学历,注册
会计师。1996年至2003年任方城县审计局科员,2003年至2007年任广州新穗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总审,2007年至2010年任广东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合伙人,2010年至2012年任深圳致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2013年任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4年至2017年任京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至2018年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执行董事。现任深圳致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和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恒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宏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嘉斌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丸美股份独立董事。(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姓名 | 在本公司任职 | 提名人 | 任职期间 |
罗梅 | 监事会主席 | 监事会 |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
吴小燕 | 监事 |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 |
卫玉蓉 | 职工代表监事 | - | 2018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 |
(三)高级管理人员
孙怀庆先生,总经理,任期至2021年5月17日,简历详见本节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简介”之“(一)董事会成员”。
王开慧先生,财务总监,任期至2021年5月17日,简历详见本节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简介”之“(一)董事会成员”。
廉明先生,董事会秘书,任期至2021年5月17日,简历详见本节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简介”之“(一)董事会成员”。(四)核心技术人员
孙怀庆先生,简历详见本节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简介”之“(一)董事会成员”。
裴运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1993年至1995年在东莞市雅仕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工程师、化验室主管;1995年至1997年在东莞安舍(UNZA)日用品有限公司,历任工程师、代经理;1998年至2001年在广州金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任厂长兼总工程师;2002年至2004年在广州佳禾工作,任厂长兼总工程师;2004年至2012年5月,在广州美岳化妆品有限公司工作,任厂长兼总工程师;2012年5月起在丸美股份工作,历任厂长、研发部部长,现任丸美股份研发部部长。
聂艳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8月出生,硕士学历。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肿瘤中心实验室,任实验技术员;2008年6月至今在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质检员、工艺员,现任研发部副总监。2017年3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颁发的优秀工程师奖。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发起人为孙怀庆先生和王晓蒲女士,二者为夫妻关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分别持有发行人81%、9%的股份,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怀庆和王晓蒲的基本情况如下:
孙怀庆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51021319691002****,有澳门和新加坡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广州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5号504房,现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王晓蒲女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51021319680422****,有澳门和新加坡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侨林街66号,现任本公司董事、采购部部长。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563,449,985.59 | 1,103,001,814.96 | 941,470,271.33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 -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 2,898,480.63 | 9,169,077.95 | 49,863,726.78 |
其中:应收票据 | - | - | 20,600,000.00 |
应收账款 | 2,898,480.63 | 9,169,077.95 | 29,263,726.78 |
预付款项 | 17,159,278.98 | 13,666,694.63 | 11,978,761.40 |
其他应收款 | 1,722,625.53 | 44,720,388.82 | 3,672,356.20 |
其中:应收利息 | - | - | - |
应收股利 | - | - | - |
存货 | 129,084,068.84 | 112,615,011.33 | 107,281,424.57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76,349,782.66 | 17,631,784.98 | 30,862,686.99 |
流动资产合计 | 1,790,664,222.23 | 1,300,804,772.67 | 1,145,129,227.27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 - |
项目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5,160,769.69 | 5,474,522.80 | - |
固定资产 | 260,101,830.55 | 262,535,766.38 | 278,656,394.92 |
在建工程 | 191,646.22 | 1,346,576.05 | 1,316,742.62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 | - |
油气资产 | - | - | - |
无形资产 | 27,638,355.70 | 17,775,355.45 | 17,438,886.27 |
开发支出 | - | - | - |
商誉 | -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16,697,130.13 | 3,973,270.33 | 15,235,946.9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5,548,773.06 | 9,936,112.47 | 16,761,065.70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883,755.88 | 1,108,884.33 | 1,343,348.74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26,222,261.23 | 302,150,487.81 | 330,752,385.16 |
资产总计 | 2,116,886,483.46 | 1,602,955,260.48 | 1,475,881,612.43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 - | 20,600,000.00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 -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 | -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273,364,744.19 | 215,946,632.75 | 197,543,384.17 |
预收款项 | 184,390,770.70 | 205,250,453.77 | 229,606,156.92 |
应付职工薪酬 | 16,836,158.30 | 16,120,808.16 | 12,363,169.81 |
应交税费 | 62,430,327.33 | 45,729,933.00 | 46,568,540.43 |
其他应付款 | 172,363,892.76 | 136,443,521.45 | 128,030,587.55 |
其中:应付利息 | - | - | - |
应付股利 | - | - | - |
持有待售负债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709,385,893.28 | 619,491,349.13 | 634,711,838.88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 - | - |
项目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应付债券 | - | - | - |
其中:优先股 | - | - | - |
永续债 | - | - | - |
长期应付款 | - | - |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 - | - |
预计负债 | - | - | - |
递延收益 | 25,636,532.15 | 23,508,048.19 | 13,079,853.54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5,636,532.15 | 23,508,048.19 | 13,079,853.54 |
负债合计 | 735,022,425.43 | 642,999,397.32 | 647,791,692.42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360,000,000.00 | 360,000,000.00 | 360,000,000.00 |
其他权益工具 | - | - | - |
其中:优先股 | - | - | - |
永续债 | - | - | - |
资本公积 | 15,674,372.03 | 15,674,372.03 | 15,674,372.03 |
减:库存股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74,499.67 | -69,278.92 | -15,836.33 |
专项储备 | - | - | - |
盈余公积 | 168,112,183.28 | 131,454,596.09 | 110,428,362.05 |
未分配利润 | 831,517,039.27 | 452,896,173.96 | 342,003,022.2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375,229,094.91 | 959,955,863.16 | 828,089,920.01 |
少数股东权益 | 6,634,963.12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381,864,058.03 | 959,955,863.16 | 828,089,920.01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2,116,886,483.46 | 1,602,955,260.48 | 1,475,881,612.43 |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一、营业总收入 | 1,575,763,955.25 | 1,352,323,383.09 | 1,208,125,201.65 |
其中:营业收入 | 1,575,763,955.25 | 1,352,323,383.09 | 1,208,125,201.65 |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二、营业总成本 | 1,156,498,182.27 | 1,004,024,064.48 | 947,743,392.33 |
其中:营业成本 | 498,961,560.12 | 429,011,542.51 | 390,580,714.07 |
税金及附加 | 20,899,296.84 | 17,265,494.84 | 18,260,358.04 |
销售费用 | 534,590,886.21 | 466,949,917.85 | 472,277,439.78 |
管理费用 | 72,541,614.45 | 67,884,794.68 | 56,451,160.84 |
研发费用 | 33,822,260.00 | 28,296,222.32 | 24,795,711.73 |
财务费用 | -7,433,116.86 | -12,285,075.62 | -16,351,806.06 |
其中:利息费用 | - | - | - |
利息收入 | 7,887,412.83 | 12,449,514.38 | 16,716,528.92 |
资产减值损失 | 3,115,681.51 | 6,901,167.90 | 1,729,813.93 |
加:其他收益 | 39,787,194.30 | 5,383,427.47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 25,119,143.01 | 12,372,277.78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填列) | - | - | - |
资产处置收益 | -177.38 | -183.68 | -72,720.62 |
三、营业利润(损失以“-”填列) | 484,171,932.91 | 366,054,840.18 | 260,309,088.70 |
加:营业外收入 | 2,383,770.37 | 830,152.54 | 13,798,453.96 |
减:营业外支出 | 256,362.21 | 240,600.00 | 600,197.01 |
四、利润总额(损失以“-”填列) | 486,299,341.07 | 366,644,392.72 | 273,507,345.65 |
减:所得税费用 | 74,257,095.68 | 54,725,006.98 | 41,317,643.22 |
五、净利润(损失以“-”填列) | 412,042,245.39 | 311,919,385.74 | 232,189,702.43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12,042,245.39 | 311,919,385.74 | 232,189,702.43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 |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1、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3,236,207.11 | - | - |
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 | 415,278,452.50 | 311,919,385.74 | 232,189,702.43 |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列)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5,220.75 | -53,442.59 | -15,836.33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5,220.75 | -53,442.59 | -15,836.33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5,220.75 | -53,442.59 | -15,836.33 |
1、外币报表折算差异 | -5,220.75 | -53,442.59 | -15,836.33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 |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412,037,024.64 | 311,865,943.15 | 232,173,866.1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415,273,231.75 | 311,865,943.15 | 232,173,866.10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3,236,207.11 | - | - |
八、每股收益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5 | 0.87 | 0.6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15 | 0.87 | 0.64 |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1,862,274,808.62 | 1,605,791,765.09 | 1,312,705,362.42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32,556,565.57 | - | 10,000,000.00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61,027,401.72 | 25,622,219.44 | 37,858,028.99 |
现金流入小计 | 1,955,858,775.92 | 1,631,413,984.53 | 1,360,563,391.41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638,679,674.87 | 561,359,403.14 | 384,720,409.45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20,012,395.84 | 108,496,003.68 | 99,981,469.38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20,187,423.02 | 216,616,800.18 | 184,449,395.26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460,285,657.25 | 388,739,616.59 | 478,079,504.58 |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现金流出小计 | 1,439,165,150.98 | 1,275,211,823.58 | 1,147,230,778.6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16,693,624.94 | 356,202,160.94 | 213,332,612.74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 1,070,000,000.00 | 570,000,000.00 | - |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 25,102,312.78 | 12,372,277.78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 | 1,300.00 | 150.00 | 2,100.00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 | - |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现金流入小计 | 1,095,103,612.78 | 582,372,427.78 | 2,100.00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 11,343,846.34 | 6,389,602.50 | 6,616,998.78 |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 1,140,000,000.00 | 570,000,000.00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 | - |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现金流出小计 | 1,151,343,846.34 | 576,389,602.50 | 6,616,998.7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6,240,233.56 | 5,982,825.28 | -6,614,898.78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 - | - |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 |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 - | 11,900,000.00 | 41,200,000.00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 - | - |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现金流入小计 | - | 11,900,000.00 | 41,200,000.00 |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 - | 32,500,000.00 | 36,200,000.00 |
分配股利或偿付利息所支 | - | 180,000,000.00 | 120,000,000.00 |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付的现金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 - | - |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现金流出小计 | - | 212,500,000.00 | 156,200,000.0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200,600,000.00 | -115,000,000.00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5,220.75 | -53,442.59 | -76,609.12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60,448,170.63 | 161,531,543.63 | 91,641,104.84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103,001,814.96 | 941,470,271.33 | 849,829,166.49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563,449,985.59 | 1,103,001,814.96 | 941,470,271.33 |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 | -11.86 | -0.02 | -7.27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4,207.76 | 607.77 | 1,328.59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2,510.23 | 1,237.23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营业外收支净额 | -2.77 | -10.47 | -8.76 |
减:非经常性损益相应的所得税 | 1,006.61 | 278.87 | 195.54 |
减:少数股东损益影响数 | 0.01 | - | - |
非经常性损益影响的净利润 | 5,696.73 | 1,555.64 | 1,117.01 |
项目 | 2018年/ 2018-12-31 | 2017年/ 2017-12-31 | 2016年/ 2016-12-31 |
流动比率 | 2.52 | 2.10 | 1.80 |
速动比率 | 2.34 | 1.92 | 1.64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13.38% | 22.24% | 22.80% |
项目 | 2018年/ 2018-12-31 | 2017年/ 2017-12-31 | 2016年/ 2016-12-31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261.16 | 70.37 | 75.65 |
存货周转率(次) | 4.13 | 3.90 | 3.50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50,896.37 | 39,258.97 | 29,827.31 |
利息保障倍数 | / | /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 1.44 | 0.99 | 0.59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1.28 | 0.45 | 0.25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1.23% | 0.71% | 0.75% |
项目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流动资产 | 179,066.42 | 84.59% | 130,080.48 | 81.15% | 114,512.92 | 77.59% |
非流动资产 | 32,622.23 | 15.41% | 30,215.05 | 18.85% | 33,075.24 | 22.41% |
资产合计 | 211,688.65 | 100.00% | 160,295.53 | 100.00% | 147,588.16 | 100.00%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一、营业总收入 | 157,576.40 | 100.00% | 135,232.34 | 100.00% | 120,812.52 | 100.00% |
减:营业成本 | 49,896.16 | 31.66% | 42,901.15 | 31.72% | 39,058.07 | 32.33% |
税金及附加 | 2,089.93 | 1.33% | 1,726.55 | 1.28% | 1,826.04 | 1.51% |
销售费用 | 53,459.09 | 33.93% | 46,694.99 | 34.53% | 47,227.74 | 39.09% |
管理费用 | 7,254.16 | 4.60% | 6,788.48 | 5.02% | 5,645.12 | 4.67% |
研发费用 | 3,382.23 | 2.15% | 2,829.62 | 2.09% | 2,479.57 | 2.05% |
财务费用 | -743.31 | -0.47% | -1,228.51 | -0.91% | -1,635.18 | -1.35% |
资产减值损失 | 311.57 | 0.20% | 690.12 | 0.51% | 172.98 | 0.14% |
其他收益 | 3,978.72 | 2.52% | 538.34 | 0.40% | - | - |
投资收益 | 2,511.91 | 1.59% | 1,237.23 | 0.91% | - | - |
资产处置收益 | -0.02 | 0.00% | -0.02 | 0.00% | -7.27 | -0.01%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48,417.19 | 30.73% | 36,605.48 | 27.07% | 26,030.91 | 21.55% |
加:营业外收入 | 238.38 | 0.15% | 83.02 | 0.06% | 1,379.85 | 1.14% |
减:营业外支出 | 25.64 | 0.02% | 24.06 | 0.02% | 60.02 | 0.05%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48,629.93 | 30.86% | 36,664.44 | 27.11% | 27,350.73 | 22.64% |
减:所得税费用 | 7,425.71 | 4.71% | 5,472.50 | 4.05% | 4,131.76 | 3.42%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1,204.22 | 26.15% | 31,191.94 | 23.07% | 23,218.97 | 19.22% |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1,669.36 | 35,620.22 | 21,333.26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624.02 | 598.28 | -661.4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20,060.00 | -11,500.00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 -0.52 | -5.34 | -7.6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6,044.82 | 16,153.15 | 9,164.11 |
屈臣氏代销款导致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及2016年当期新增支付了较大的广告代言费,该广告代言费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进入销售费用;2017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2017年不再通过广州春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代销屈臣氏渠道产品,收回对广州春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860.44万元,且公司加强对经销商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2017年末应收票据减少2,060.00万元。2018年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2018年公司收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退还的多缴税款3,255.66万元,以及应付广告费增加7,053.91万元所致。
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主要由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以及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构成,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61.49万元、598.28万元和-5,624.02万元,其中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分别为0万元、1,237.23万元和2,510.23万元;2018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624.02万元,主要系公司购买的7,000万元的委托理财产品尚未到期。公司生产规模稳定,长期投资较少。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500.00万元、-20,060.00万元和0万元。公司制定了长期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2016年至2017年对股东现金分红分别为12,000.00万元和18,000万元。公司为保护上市后新股东的权益,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拟由新老股东共享,2018年未进行分红。
4、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公司自成立初始就专注于眼部肌肤的研究,凭借高质量的产品、准确的市场定位、多层次的品牌结构以及覆盖多渠道的销售体系,在护肤快消品领域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持续提升。公司主营业务前景广阔,产品盈利能力强,整体财务状况良好,未来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将持续向好。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通过投入彩妆产品生产建设项目进入彩妆领域,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同时进一步加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综合运营效率、抗风险能力以及整体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五)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股利分配原则进行股利分配。公司股利分配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股利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进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该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股利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予以执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在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将根据盈余状况和发展规
划由董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有关内容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保持在合理、稳定的水平。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制定。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9)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3、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之前各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全部由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新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经2017年5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2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19年3月3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 总投资 | 募集资金 使用金额 | 建设期 | 项目备案编号 | 项目环评批复/备案 |
彩妆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 25,026.35 | 25,026.35 | 24个月 | 2017-440100-26-03-004173 | 穗开审批环评﹝2017﹞125号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25,789.56 | 25,789.56 | 24个月 | 2017-440100-26-03-004174 | 201744011600000042 |
智慧零售终端建设项目 | 11,766.40 | 11,766.40 | 36个月 | 2019-440000-26-03-007206 | 201944011200000285 |
数字营运中心建设项目 | 8,865.00 | 8,865.00 | 24个月 | 2019-440116-26-03-007656 | 201944011200000315 |
信息网络平台项目 | 7,552.89 | 7,552.89 | 12个月 | 170116267210001 | 201744011600000041 |
合计 | 79,000.20 | 79,000.20 | - | - |
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彩妆品生产、全国管理化的营销网络平台、智慧零售终端建设、数字营运中心建设及信息网络平台系统,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生产、营销、信息处理等能力,提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进而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四、特别风险提示”。
二、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公司业务、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广告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孙怀庆 |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92号2号楼 |
电话:020-66378666 |
传真:020-66378600 |
联系人:廉明、程迪 |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
电话:010-60833018 |
传真:010-60833955 |
保荐代表人:李建、曾劲松 |
项目协办人:无 |
经办人:陈双双、方羚、尚路鹏 |
(三)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张炯 |
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
电话:0755-88265288 |
传真:0755-88265537 |
经办律师:麻云燕、李忠 |
(四)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法定代表人:蒋洪峰 |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0楼 |
电话:020-83939698 |
传真:020-83800977 |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昭、刘远帅 |
(五)股份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六)收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
发行安排 | 日期 |
询价推介日期 | 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20日 |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 2019年7月15日 |
网上、网下申购日期 | 2019年7月16日 |
网上、网下缴款日期 | 2019年7月18日 |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 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招股说明书全文和备查文件可以到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查阅查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2、招股说明书全文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之盖章页)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