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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3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0一九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 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二) 1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1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并对需要披露的信息或重大事项的内容形成决议。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出席、缺席和列席人员及会议议程等情况,并对会议过程中的监事发言要点记录在案,同时对未决事项作出说明,如有表决应注明详细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监事会决议按照规定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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