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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6

证券代码:603985 证券简称:恒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7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7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97元。截止2017年4月28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3,9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561.68万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378.32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H103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5月2日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6月2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环锻”)、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7月2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结项部分募投项目和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2.5万吨精加工大型环锻扩产项目”、“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和“年产1.2万吨精加工自由锻件建设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共计120,366,740.31元(含银行理财收益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恒润环锻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转入恒润环锻的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并完成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及恒润环锻、中德证券分别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专户账号募投项目备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公司账号:3993018800009869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恒润环锻账号: 39930188000138200新增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恒润环锻账号: 018801160013675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已注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润环锻账号:年产1.2万吨精加工自已注销
无锡分行393000682018018015691由锻件建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恒润环锻账号: 92090154740004923年产2.5万吨精加工大型环锻扩产项目已注销

三、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7月2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结项部分募投项目和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恒润股份调整为恒润股份及全资子公司恒润环锻共同实施,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延长项目进度至2019年11月完成。其中恒润环锻实施的部分为550.00万元(不含利息),通过增资恒润环锻的方式实施。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实施主体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恒润环锻、保荐机构中德证券与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余额募投项目备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公司账号:399301880000986947,459,137.1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恒润环锻账号: 399301880001382000.00新增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8月5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恒润环锻(以下简称“甲方2”)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甲方1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9930188000098694,截至2019年7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40.61万元;甲方2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9930188000138200,经甲方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甲方1将自其专户中向甲方2专户中转入募集资金550.00万元。

上述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正奎、申丽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均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甲方义务,且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1和乙丙在2017年5月2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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