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
联系人 | 韩正奎、申丽娜 |
联系电话 | 010-590266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985 |
注册资本 | 145,600,000元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A区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A区 |
法定代表人 | 承立新 |
董事会秘书 | 朱杰 |
联系电话 | 0510-8012115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5月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7号)核准,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6.97元,募集资金总额53,9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378.32万元。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恒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对恒润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文件进行了审阅;
3、督导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检
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4、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6、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
2017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8,969.81万元。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H10348号”鉴证报告审验确认。
(二)结项部分募投项目和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019年6月12日及2019年7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结项部分募投项目和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2.5万吨精加工大型环锻扩产项目”、“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和“年产1.2万吨精加工自由锻件建设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恒润环锻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恒润股份变更为恒润股份及全资子公司恒润环锻共同实施,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延长项目进度至2019年11月完成。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以及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总
体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恒润股份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恒润股份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韩正奎 | 申丽娜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 |||
侯 巍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