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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电机:中电电机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5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通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入资产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通评报字〔2021〕12311”号《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涉及的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出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苏中资评报字(2021)第1060号”《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涉及的该公司置出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本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后,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中通诚、中企华分别作为拟收购的标的资产、拟置出资产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中通诚、中企华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通诚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拟置入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且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对标的公司所属光伏发电、风力发电项目公司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按被投资单位收益法评估后的股权全部权益价值,结合所持股权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评估方法选用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与评估目的相关。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评估价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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