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强制以股抵债
及股东股份变动超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股权被以股抵债而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变更后,控股股东的股权变动如下表
股东名称 | 变更前持股数量(股) | 变更前持股比例 | 变更后持股数量(股) | 变更后持股比例 |
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19,650,000 | 39.8634% | 107,650,000 | 35.8654% |
张寿春 | 0 | 0 | 12,000,000 | 3.998% |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承根。被申请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 号。代表人:卢燎峰,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本院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裁定受理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0 年9 月 10 日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为联合管理人。2020 年 11 月 6 日,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根据该变价方案,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权人有权要求以股抵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作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0 股股票的质押权人,申请将上述 12,000,000股股票交其抵债,每股折价为法院确认以股抵债裁定书落款日当日收盘价,同时申请将抵债股票直接过户至受让方张寿春名下,并承诺依法纳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抵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注销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0 股股票(证券简称:*ST 中新,证券代码: 603996,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登记(股票质押权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00 股股票(证券简称:*ST 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证券类别: 无限售流通股) 归张寿春( 公民身份号码: 110104********0042)所有。
三、张寿春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股权变更相关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公司将持续关注股权变更事项的进展并履行公告义务。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控股股东产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被强制以股抵债事项目前对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制权尚未发生变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仍处于停滞状态。
2、控股股东产业集团持有公司的52,650,000股股票,正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四笔公开挂拍,目前此项拍卖尚处于公示期。具体详见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信息 (公告编号:临2021-085)。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