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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00117 证券简称:退市中新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2-01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来的《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2】18号),全文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朱彬彬女士、林玲女士、盛伟建先生、项振华先生、陈建远先生、任增辉先生、吴诚祥先生、杨晓女士、陈维建先生、莫康良先生、黄颂女士、谷康林先生、许俊飞先生: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2021年6月23日,我局已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根据你们的申辩意见和我局复核情况,现将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重新告知。

经查明,中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中新科技通过直接划转资金,或以预付货款、工程款名义经第三方走账多道划转,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给关联方使用或替关联方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10.57亿元,余额8.06亿元。其中,2018年共发生资金占用128笔,累计占用发生额6.37亿元,期末余额5.88亿元,发生额、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58%、39.30%;2019年共发生资金占用186笔,累计占用发生额4.20亿元,期末余额8.06亿元,发生额、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94%、

57.45%。

(一)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中新科技资金直接划转至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银行账户,2018年累计发生额5,170万元,2019年累计发生额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043.29万元。

(二)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中新科技资金经中驰新材料有限公司走账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31,981万元。其中,2018年转给中新国贸15,615万元,转给中新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1,000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400万元,2019年转给中新国贸14,686万元,转给中新产业280万元。

(三)2018年度,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耀德塑业有限公司走账及江某敏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27,293.13万元。其中,转给中新国贸7,349万元,转给中新产业4,349.13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15,595万元。

(四)2018年5月至11月,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市浩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走账及曹某煜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7,550万元。其中,转给中新国贸2,100万元,转给中新产业4,850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600万元。

(五)2018年2月至11月,中新科技资金经台州奥利梦电子有限公司走账及金某龙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2,995万元。其中,转给中新产业300万元,转给中新国贸800万元,转给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60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1,635万元。

(六)2018年3月至10月,中新科技资金经温岭市江连塑料厂(普通合伙)走账及江某荣个人账户中转后转至关联方或替关联方偿债,累计发生额2,700.96万元。其中,转给中新产业1,220万元,转给中新国贸340.96万元,替中新产业偿债1,140万元。

(七)2018年12月29日,中新科技资金经施工方林某军个人账户走账再经江某敏个人账户中转,替中新产业偿债961万元。

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中新科技于2019年4月30日首次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同日发布临时公告专门针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说明(未披露完整),直至2020年6月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进行补充披露时才完整披露。中新科技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中新科技为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及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1.75亿元,相关担保均未经合法程序审议。其中,2018年3月至6月,中新科技3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形式,为中新国贸向宁波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0.8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8%;2019年1月,中新科技为江珍慧及关联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0.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1%。

(一)2018年3月至6月,中新国贸分3次分别向宁波银行借款3,000万元、2,500万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合计8,500万元,中新科技分别为中新国贸上述借款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

(二)2019年1月19日,中新科技为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台州分行3,000万元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2019年1月24日,江珍慧向朱某平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中新科技、陈德松为江珍慧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2019年1月29日,中新产业向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10日,中新科技、陈德松为中新产业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了部分关联担保。2020年7月7日,公司发布了《自查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首次完整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上述4项担保事项,中新科技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报中完整披露。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德松,知悉其控制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中新科技资金的情况,知悉并参与中新科技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时任总经理江珍慧,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两人在中新科技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2019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朱彬彬,按照江珍慧的安排参与资金占用、知悉或应当知悉部分违规担保事项,在中新科技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2019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林玲,于2019年1月21日回公司上班后重新保管中新科技公章,知悉或应当知悉部分违规担保事项,在中新科技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2019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会秘书盛伟建,于2020年1月公告离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任职期间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19年4月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发现资金占用后,积极推动资金占用解决、信息披露补救等工作及与监管部门汇报沟通,并联合3名时任独立董事向实际控制人发函劝导承认错误、配合调查、积极整改。

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019年4月得知资金占用情况后,积极了解情况,联名向董事会发函要求查清真相、弥补上市公司损失、责成向监管部门汇报等,在公司现场召开沟通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要求实际控制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并向董事会提案建议调整公司总经理人选、增强内审工作力度等,但在董事会审议2019年半年报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在2019年半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19年年报中,项振华投了反对票,陈建远、任增辉投了弃权票。

时任监事会主席吴诚祥,时任监事陈维建,在公司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两人参与2019年年报审核,相关签名经鉴定非本人笔迹。两人在年报公告后对签名情况未及时提出异议。时任监事杨晓,在公司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其于2019年9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职,2019年10月18日完成离职手续,公司未积极补选监事。杨晓未实际参与2019年年报审核又在交易所问询阶段补签字。因杨晓离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职。

时任副总经理谷康林,在公司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中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时任副总经理莫康良、黄颂在公司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2019年年报审议前,两人已离职。两人在审议2019年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上备注“本人已离职”,公司未对该事实作披露。

时任财务总监许俊飞,于2018年三季度起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声明页中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合同、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公章使用登记表、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新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有赖于全体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相关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不知情、未参与、任职时间短、无相关职业背景等均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对于中新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陈德松、江珍慧、朱彬彬、林玲、盛伟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诚祥、陈维建、杨晓、莫康良、黄颂、谷康林、许俊飞、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陈德松、江珍慧还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陈德松、江珍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60万元,对其作为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100万元;对朱彬彬、林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对吴诚祥、陈维建、谷康林、许俊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杨晓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盛伟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莫康良、黄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陈德松、江珍慧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陈德松、江珍慧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中新科技、陈德松、江珍慧、朱彬彬、林玲、盛伟建、吴诚祥、杨晓、陈维建、莫康良、黄颂、谷康林、许俊飞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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