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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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1002破申71号】,全文如下:
“申请人:台州市力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1288号B2幢B2-083。
法定代表人:施书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修永,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
法定代表人:江珍慧,执行董事。
2022年8月15日,台州市力广机电有限公司以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通知了中新公司。中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9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9)浙1002民特180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中新公司与台州市力广机电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根据该协议,中新公司应支付台州市力广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15345元及利息损失。付款期限届至后,中新公司未按约履行。台州市力广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中新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中新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在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现已停业。
本院认为,中新公司系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在册企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台州市力广机电有限公司对中新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中新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中新公司系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故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台州市力广机电有限公司对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