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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实施解锁,合计解锁股份482,450股,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的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徐建君 汪永斌 王伟良

2019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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