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股份”或“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为301,522,404.44元,相较于2016年度249,711,852.89元的业绩基数增长20.75%,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拟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353,3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318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3.818元/股。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监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监事(签字):
潘 杰 王静艳 刘 琦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