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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措辞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不涉及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方案的调整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材料,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定价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等进行了分析,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修订后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七)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修订后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3年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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