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其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章 友、李玉琴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