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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3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人丽妆”)于 2021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 年 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 月 22 日。

3、公示方式:向公司全体员工发送邮件以及公司布告栏张贴公示的形式。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员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人力资源部反馈意见。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办公室以及人力资源部均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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