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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2-049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聚合顺”)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9,594.60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7号文),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530,600张,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494,970张,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数量为14,43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20,4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36.00万元(其中,不含税保荐承销费为人民币600.00万

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人民币36.00万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19,764.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05.4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9,594.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83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投资铺底流动资金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年产18万吨聚酰胺6新材料项目55,819.1520,400.0050,228.335,590.822020-370481-26-03-147465
合 计55,819.1520,400.0050,228.335,590.82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27,303.3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自筹资金建设投资实际投入金额占总投资的比例(%)募集资金拟使用金额[注]本次拟置换金额
年产18万吨聚酰胺6新材料项目55,819.1527,303.3848.91%19,594.6019,594.60
合 计55,819.1527,303.3848.91%19,594.6019,594.60

注: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400.00 万元,其中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805.40万元,本次可用于“年产 18 万吨聚酰胺 6 新材料项目”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共计人民币 19,594.60 万元

四、专项意见说明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要求。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2022]1022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聚合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9,594.6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文件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六、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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