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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关于对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子溢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81号───────────────

关于对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监事王子溢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王子溢,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王子溢自2022年4月18日起担任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王子溢父母存在短线交易公司可转换债券(证券简称:聚合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情形。王子溢父母于2022年4月7日优先获授公司可转债共计34,380张,交易金额343.80

万元。在4月19日公司可转债上市后,王子溢父母于4月20日将前述获授的可转债全部卖出,交易金额969.52万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25.52万元已上缴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王子溢之父母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可转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子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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