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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4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合顺”)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材料,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式和原则公平、公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受让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勇

独立董事签字:

杜 淼

独立董事签字:

俞婷婷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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