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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吴绍钞、姜慧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21日下发《关于核准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7号)核准,同意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本次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2.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5,95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7,787.2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162.78万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华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国泰君安对华生科技2022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2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项 目

项 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于2022年12月16日对华生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等方式持续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并积极履行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核查了华生科技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且得到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华生科技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详见“一、(二)现场检查情况”。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华生科技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并于2022年12月16日进行了现场检查,保荐代表人姜慧芬参与了现场检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国泰君安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自公开发行股份登记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华生科技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吴绍钞
姜慧芬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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