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兴源创 股票代码:688001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HYC Technology Co.,Ltd.)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019年7月16日
特别提示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源创”、“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5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无限售流通股为36,249,58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9.04%,流通股数量较少。
3、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止2019年6月2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1.11倍。本次发行价格24.2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41.0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主要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应用于国内外知名的平板或模组厂商以及消费电子终端品牌商,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受此影响,公司来自主要客户的收入较为集中。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99%、88.06%和61.57%,主要包括苹果、三星、LG、夏普、京东方、JDI等行业内知名厂商,该等客户均为平板显示测试行业的优质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受到自身资金实力和发展历史的限制,大部分产能被用于满足该等客户的订单需求。目前公司已经在有计划地扩大产能及员工规模,本次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融资能力将得到显著提高,且随着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有助于增员扩产计划的实施,进而提升公司承接订单的能力。然而短期内,在来自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仍较高的情况下,若公司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主要客户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未来因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对公司的直接订单需求大幅下滑,均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二)苹果公司业绩变动影响公司经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用于苹果公司产品检测的产品收入比例分别为75.13%、91.94%和66.52%,占比较高,苹果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影响较大。2019年一季度,受2018年9月推出的新产品非大换代产品且定价过高的影响,苹果公司的iPhone产品销售情况未达预期,市场占有率有所下滑。若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苹果公司无法保持设计研发等方面的竞争优势以及良好的品牌声誉,使得其智能手机经营出现较大的、长期的不利变动,则苹果公司经营业绩将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若苹果公司智能手机业务出现较大的、长期的不利变动的同时,公司无法及时拓展平板检测领域的其他客户且集成电路检测等其他业务领域开拓效果不佳,则前述情形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在目前公司所处平板显示检测行业及集成电路测试设备行业中,国外厂商凭借其技术优势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国内厂商由于技术积累相对薄弱,因此普遍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市场竞争形势,公司的客户主要为下游国际知名厂商,因此长期以来公司直接面对国外厂商较为激烈的竞争,并依靠技术及品牌优势获取市场份额。同时,由于我国智能装备制造领域前景广阔,新进入者投资意愿较强,因此未来国内市场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优势、研发优势、品牌声誉优势和产品品类等优势,不能及时强化设计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则公司将可能面临市场竞争更为加剧的风险,进而对业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四)研发能力未能匹配客户需求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具有定制化和非标准化特征,将客户产品理念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是公司从行业竞争中胜出的关键。经过多年的持续性研发投入和技术团队建设,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和精干的核心技术团队,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和项目经验。
目前公司的下游应用行业为面板生产制造、消费类电子产品制造及集成电
路产品制造等,该等行业具有技术密集、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革新频繁等特征。行业内企业一直在不断研发新的技术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产品的应用场景、性能指标等进行优化升级,这就要求公司不断推出新产品以满足下游行业企业的需要。如果公司的设计研发能力和产品快速迭代能力无法与下游行业客户的产品及技术创新速度相匹配,则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风险,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均可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五)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1,595.44万元、136,983.42万元及100,508.3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8,029.70万元、20,966.91万元及24,328.6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17,163.83万元、29,578.50万元及23,683.55万元,2017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相比2016年分别增长165.50%、16.29%及72.33%,2018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相比2017年分别增长-26.63%、16.03%及-
19.93%。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由于消费电子终端产品更新换代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存在短期内因终端产品未发生全面更新换代,而导致下游客户对全新测试设备的需求出现波动的情况,由此出现公司2017年业绩上升而2018年又出现下滑的周期性波动情形。
因此,若公司未能进一步拓展行业应用领域及产品线,当下游客户固定资产投资出现周期性波动时,公司订单需求将可能面临较大幅度波动的情况,同时公司还将面临人力成本投入持续上升、市场开拓支出增加、研发支出增长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从而使得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六)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
2016至2018年公司毛利率分别为58.90%、45.03%及55.38%,处于相对较高水平且呈现一定的波动性。未来随着同行业企业数量的增多及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行业的供求关系将可能发生变化,导致行业整体利润率水平有下降风险。此外,如果公司无法长期维持并加强在技术创新能力和工艺水平方面的竞争优势,也将使得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七)全球经济周期性波动和贸易政策、贸易摩擦的风险
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为31,487.49万元、115,704.80万元和47,270.86万元,占同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1.03%、84.47%和47.03%。目前全球经济仍处于周期性波动当中,尚未出现经济全面复苏趋势,依然面临下滑的可能,全球经济放缓可能对消费电子产品带来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此外,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加深,或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变动、贸易摩擦加剧,可能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以2018年经营业绩为基础测算,如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变动、贸易摩擦导致发行人境外收入进一步下滑10%,将会导致发行人利润总额下滑9.82%。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4月,发行人直接出口至美国国内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758.78万元、1,479.44万元、1,592.81万元和1,030.86万元(2019年1-4月数据未经审计)。若未来美国对公司产品加征关税,且全部转嫁为由公司承担(美国客户实际获得公司产品的价格不变),则以2018年出口美国销售金额为基础测算,加征关税可能对公司业绩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加征关税影响利润总额金额(万元) | 直接出口至美国销售收入较2018年增长比例 | |||||
20.00% | 40.00% | 60.00% | 80.00% | 100.00% | ||
加征关税税率 | 10.00% | -173.76 | -202.72 | -231.68 | -260.64 | -289.60 |
25.00% | -382.27 | -445.99 | -509.70 | -573.41 | -637.12 |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1054号文,同意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28号”批准。
三、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一)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
五、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华兴源创”,扩位简称为“苏州华兴源创科技”。
六、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688001。
七、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0,100万股。
八、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010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249,580股。
十、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4,750,420股。
十一、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648,804股。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合计360,900,000股,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十三、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源华创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公司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7、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实际控制人陈文源和张茜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公司股东苏州源奋和苏州源客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7、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本人将积极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的上述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 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五、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六、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达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uzhou HYC Technology Co.,Ltd. |
注册资本 | 36,09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
法定代表人 | 陈文源 |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 2005年6月15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 2018年5月18日 |
公司住所 | 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8号 |
邮政编码 | 215000 |
电话号码 | 0512-88168816 |
传真号码 | 0512-88168971 |
互联网址 | www.hyc.cn |
电子邮箱 | dongmiban@hyc.cn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 蒋瑞翔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电话号码 | 0512-88168694 |
经营范围 | TFT-LCD液晶测试系统、工业自控软件研发、生产、加工、检测;电子通讯产品,液晶显示及相关平面显示产品,银制品、电子电工材料及相关工具、模具销售和技术服务;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相关产品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检测设备与整线检测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平板显示及集成电路的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LCD与OLED平板显示、集成电路、汽车电子等行业。 |
所属行业 | 公司产品主要为应用于平板显示、集成电路等领域的各类检测专用设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隶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5);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隶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下的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562)。 |
公司名称 | 苏州源华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7月24日 |
注册资本 | 23,097.6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3,097.6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 | 苏州工业园区华云路1号东坊产业园C区1号楼201室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陈文源 | 87.00% | |
张茜 | 13.00%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间 | 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
1 | 陈文源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8.5.7-2021.5.7 | 参见本节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2 | 张茜 | 董事 | 2018.5.7-2021.5.7 | 参见本节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3 | 钱晓斌 | 董事、营业总监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客2.66%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4 | 潘铁伟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2.55%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5 | 谈建忠 | 独立董事 | 2018.5.7-2021.5.7 | 无 |
6 | 陈立虎 | 独立董事 | 2018.5.7-2021.5.7 | 无 |
7 | 党锋 | 独立董事 | 2018.5.7-2021.5.7 | 无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间 | 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
1 | 江斌 | 监事会主席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客2.56%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2 | 顾德明 | 监事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1.65%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3 | 张昊亮 | 职工代表监事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1.60%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间 | 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
1 | 陈文源 | 总经理 | 2018.5.7-2021.5.7 | 参见本节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2 | 潘铁伟 | 副总经理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2.55%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3 | 谢红兵 | 副总经理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2.04%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4 | 蒋瑞翔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2018.7.1-2021.7.1 | 无 |
5 | 钱晓斌 | 营业总监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客2.66%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6 | 殷建东 | 研发总监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3.18%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7 | 姚夏 | 运营总监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2.57%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8 | 黄龙 | 半导体事业部总监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1.84%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9 | 李靖宇 | 汽车电子事业部总监 | 2018.5.7-2021.5.7 | 通过持有苏州源客2.16%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本人将积极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的上述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核心技术人员
(一)基本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
1 | 陈文源 | 董事长、总经理 | 参见本节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2 | 殷建东 | 研发总监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2.04%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3 | 曹振军 | 结构工程师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1.72%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4 | 赖海涛 | 研发工程师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2.37%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5 | 缪亮 | 研发工程师 | 通过持有苏州源奋1.37%的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比例 | 所任职务 | 任职起始日期 |
1 | 陈文源 | 61.04%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05.06 |
2 | 殷建东 | 3.18% | 研发总监 | 2007.08 |
3 | 姚夏 | 2.57% | 运营总监 | 2016.05 |
4 | 潘铁伟 | 2.55%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2006.06 |
5 | 赖海涛 | 2.37% | 电气工程师 | 2007.09 |
6 | 蒋磊 | 2.26% | 分公司负责人 | 2009.10 |
7 | 金成 | 2.21% | 电子工程师 | 2010.06 |
8 | 谢红兵 | 2.04% | 副总经理 | 2016.05 |
9 | 黄龙 | 1.84% | 半导体事业部总监 | 2011.07 |
10 | 曹振军 | 1.72% | 机械架构工程师 | 2007.08 |
11 | 顾德明 | 1.65% | 监事 | 2013.01 |
12 | 张昊亮 | 1.60% | 企划部长 | 2005.06 |
13 | 王玉成 | 1.39% | 电气工程师 | 2007.09 |
14 | 缪亮 | 1.37% | 软件工程师 | 2010.09 |
15 | 王虎 | 1.35% | 硬件部部长 | 2007.05 |
16 | 应林华 | 1.27% | 机械架构工程师 | 2007.08 |
17 | 陆跟成 | 1.15% | 电子工程师 | 2007.09 |
18 | 华伟 | 1.13% | 供应链管理部部长 | 2007.09 |
19 | 黄罗瑜 | 1.07% | 营业专员 | 2007.08 |
20 | 彭大律 | 0.81% | 子公司总经理 | 2015.01 |
21 | 韩传云 | 0.72% | 电气工程师 | 2017.03 |
22 | 魏杰 | 0.40% | 电子工程师 | 2012.03 |
23 | 邱书云 | 0.29% | 软件工程师 | 2014.09 |
24 | 孙喜林 | 0.29% | 软件工程师 | 2013.10 |
25 | 郭峰 | 0.28% | 销售主管 | 2007.10 |
26 | 蔡彩萍 | 0.28% | 成本会计 | 2009.04 |
27 | 刘海波 | 0.26% | 采购专员 | 2006.11 |
28 | 张红强 | 0.25% | 软件工程师 | 2015.06 |
29 | 韩玉军 | 0.25% | 表面组装技术工程师 | 2016.06 |
30 | 牛崇旭 | 0.24% | 电气工程师 | 2013.06 |
31 | 赵逸诚 | 0.22% | 电子工程师 | 2011.04 |
32 | 王宙巍 | 0.19% | 机械架构工程师 | 2007.09 |
33 | 王宏伟 | 0.19% | 证券事务代表 | 2017.04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比例 | 所任职务 | 任职起始日期 |
34 | 刘金峰 | 0.19% | 销售部技术专家 | 2007.09 |
35 | 陈强 | 0.17% | 电气工程师 | 2014.07 |
36 | 张超 | 0.15% | 电子工程师 | 2014.01 |
37 | 孙栋 | 0.13% | 大型试验设备工程师 | 2010.02 |
38 | 韦峰 | 0.12% | 技术支持工程师 | 2009.10 |
39 | 刘跃 | 0.12% | 机械架构工程师 | 2015.04 |
40 | 魏君军 | 0.12% | 数控机床工程师 | 2008.01 |
41 | 陈蛟 | 0.09% | 软件工程师 | 2016.12 |
42 | 郭彦锋 | 0.09% | 电子工程师 | 2016.04 |
43 | 金晓彬 | 0.09% | 软件工程师 | 2016.12 |
44 | 钱根 | 0.09% | 信息安全工程师 | 2014.01 |
45 | 王浩 | 0.09% | 通讯工程师 | 2014.01 |
46 | 吴凡 | 0.09% | 软件工程师 | 2017.02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比例 | 所任职务 | 任职起始日期 |
1 | 陈文源 | 62.85%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05.06 |
2 | 钱晓斌 | 2.66% | 董事兼营业总监 | 2007.09 |
3 | 江斌 | 2.56% | 监事会主席 | 2007.09 |
4 | 张光日 | 2.54% | 子公司总经理 | 2016.05 |
5 | 金凯 | 2.28% | 子公司总经理 | 2012.11 |
6 | 邓灵珍 | 2.24% | 行政部部长 | 2006.03 |
7 | 李靖宇 | 2.19% | 汽车电子事业部总监 | 2007.03 |
8 | 倪建强 | 1.91% | 硬件部部长 | 2013.01 |
9 | 林光强 | 1.83% | 测试技术部部长 | 2007.09 |
10 | 杨晓蓉 | 1.70% | 资金运营会计 | 2006.03 |
11 | 孙浩 | 1.60% | 信息部部长 | 2005.06 |
12 | 王俊 | 1.44% | 机械设计师 | 2013.01 |
13 | 曹成范 | 1.38% | 大型实验设备部部长 | 2007.09 |
14 | 吴海洋 | 1.37% | 硬件工程师 | 2007.09 |
15 | 倪传周 | 1.27% | 硬件部部长 | 2010.02 |
16 | 华怡倩 | 1.26% | 核算会计 | 2009.07 |
17 | 熊星 | 1.15% | 图像算法部部长 | 2013.05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比例 | 所任职务 | 任职起始日期 |
18 | 时倩 | 1.11% | 供应链管理部部长 | 2008.05 |
19 | 陈铭 | 0.82% | 电气工程师 | 2011.01 |
20 | 朱嘉彬 | 0.76% | 人力资源部部长 | 2014.08 |
21 | 刘杰 | 0.47% | 项目计划部项目经理 | 2011.11 |
22 | 沐林 | 0.39% | 电源设计工程师 | 2010.12 |
23 | 朱晓宇 | 0.29% | 项目计划部项目主管 | 2013.08 |
24 | 何平 | 0.29% | 销售专员 | 2016.01 |
25 | 吴加军 | 0.28% | 进出口科科长 | 2012.02 |
26 | 石娟 | 0.26% | 行政专员 | 2018.01 |
27 | 马强 | 0.26% | 项目计划部项目经理 | 2012.07 |
28 | 郑虎光 | 0.25% | 子公司技术专家 | 2016.01 |
29 | 蒋亮 | 0.25% | 生产科科长 | 2013.01 |
30 | 沈军 | 0.22% | 项目计划部项目经理 | 2007.09 |
31 | 张宏宇 | 0.20% | 技术支持工程师 | 2016.01 |
32 | 付洋 | 0.19% | 销售总监 | 2017.05 |
33 | 丁立 | 0.19% | 应用技术工程师 | 2007.09 |
34 | 严吉新 | 0.18% | 信息安全专员 | 2010.02 |
35 | 李维维 | 0.17% | 电气工程师 | 2015.04 |
36 | 张旌 | 0.15% | 行政总务 | 2007.09 |
37 | 张晓忠 | 0.13% | 应用技术工程师 | 2007.09 |
38 | 李鹏 | 0.12% | 生产计划科科长 | 2013.01 |
39 | 金振华 | 0.12% | 项目管理部专员 | 2016.01 |
40 | 汤春敏 | 0.11% | 供应链管理科长 | 2013.07 |
41 | 高林强 | 0.09% | 产品开发工程师 | 2016.03 |
42 | 果圆 | 0.09% | 软件工程师 | 2015.06 |
43 | 马绍辉 | 0.09% | 架构师 | 2016.03 |
44 | 邵桢 | 0.09% | 软件应用科科长 | 2014.01 |
45 | 魏伟 | 0.09% | 机械工程师 | 2015.10 |
46 | 姚宪 | 0.09% | 软件工程师 | 2017.03 |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7、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90万股,本次发行4,010万股A股,占本次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40,1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 | 限售 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 (股) | 占比 | 数量 (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源华创兴 | 230,976,000 | 64.00% | 230,976,000 | 57.60% | - | - | 36个月 | |
陈文源 | 56,516,940 | 15.66% | 56,516,940 | 14.09% | - | - | ||
苏州源奋 | 32,481,000 | 9.00% | 32,481,000 | 8.10% | - | - | ||
苏州源客 | 32,481,000 | 9.00% | 32,481,000 | 8.10% | - | - | ||
张茜 | 8,445,060 | 2.34% | 8,445,060 | 2.11% | - | - |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648,804 | 0.41% | 24个月 |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2,201,616 | 0.55% | 6个月 | |||
小计 | 360,900,000 | 100.00% | 364,750,420 | 90.96% |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36,249,580 | 9.04% | - | - | 无 | |
小计 | - | - | 36,249,580 | 9.04% | - | - | ||
合计 | 360,900,000 | 100.00% | 401,00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源华创兴 | 230,976,000 | 57.6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陈文源 | 56,516,940 | 14.0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苏州源奋 | 32,481,000 | 8.1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苏州源客 | 32,481,000 | 8.1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张茜 | 8,445,060 | 2.1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1,648,804 | 0.41%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7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7,470 | 0.03% | 无限售期 |
8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7,470 | 0.03% | 其中21,494股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其余无限售期 |
9 |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7,470 | 0.03% | 其中21,494股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其余无限售期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农行 | 85,976 | 0.02% | 无限售期 |
八、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
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
获配股数为1,648,804股。
(四)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4.11%。
(五)限售安排
股票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010万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24.2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市盈率
发行市盈率为41.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5.43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1元/股。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47元/股。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97,282.60万元。
2019年7月4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验字[2019]647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7月3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01,000,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401,0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概算 | 9,193.30万元 |
其中:保荐承销费用 | 7,216.98万元 |
审计费用 | 754.72万元 |
律师费用 | 622.64万元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38.68万元 |
发行手续费用 | 160.28万元 |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会审字[2019]039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会阅字[2019]602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本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8年1-6月和2019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6.30 (未经审计) | 2018.12.31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 | 113,754.24 | 88,249.79 | 28.90 |
流动负债 | 54,605.80 | 32,658.25 | 67.20 |
总资产 | 152,439.63 | 124,325.71 | 22.61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5.42 | 26.48 | 8.94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36.11 | 26.70 | 9.4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97,392.26 | 91,130.11 | 6.8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70 | 2.53 | 6.72 |
项目 | 2019年1-6月 (未经审计) | 2018年1-6月 (未经审计)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 | 69,776.50 | 40,892.83 | 70.63 |
营业利润 | 15,333.92 | 12,646.22 | 21.25 |
利润总额 | 15,358.12 | 12,842.33 | 19.5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470.09 | 10,576.80 | 27.3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13,283.53 | 10,448.69 | 27.1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7 | 0.29 | 27.5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7 | 0.29 | 27.5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66 | 14.69 | -0.0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4.46 | 14.51 | -0.0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809.16 | 1,570.87 | -851.76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33 | 0.04 | -925.00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已与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75010122001218226 |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 | 51953100000733 |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3050020010120100277488 |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2200482681 |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 540473413891 |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时锐、吴学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华兴源创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电话:025-83387706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时锐、吴学孔
项目协办人:蔡福祥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伟、刘哲、李悟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时锐,联系电话:025-83387709
保荐代表人吴学孔,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时锐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双一科技、江苏新能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金智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通灵珠宝、鹏鹞环保、国科微、大烨智能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吴学孔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赛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高伟达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道森股份主板首次公开发行,
华灿光电、盛通股份、长荣股份、高伟达、林州重机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人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还应遵循下列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预案执行。
(四)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
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和现金分红(税后,下同)的1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控股股东的,若按照其所持股权对应的增持金额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和现金分红的30%的,则不再单独履行增持义务。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六)关于要求未来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稳定股价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华兴源创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要求拟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与上述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容一致的承诺函,要求拟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履行职责,并以此作为本公司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参见“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之“十三、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三、关于欺诈发行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源华创兴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文源和张茜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1、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若因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会计师若因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及经办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若因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验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若因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验资复核机构申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若因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源华创兴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
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文源和张茜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四)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五)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盖章页)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