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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源创: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度付息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3

证券代码:688001 证券简称:华兴源创 公告编号:2023-060转债代码:118003 证券简称:华兴转债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度付息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

●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29日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兴源创”)于2021年11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兴转债”或“可转债”)。根据《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将于2023年11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1年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华兴转债

3、债券代码:118003

4、发行总额:人民币80,000万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553号。

6、发行数量:80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7年11月28日。

9、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6月3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7年11月28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9.3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30.43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A,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4、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华兴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手华兴转债(面值1,000元)兑息金额为5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

2、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2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11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兴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青丘巷8号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12-88168694

2、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保荐代表人:李伟、张鹏飞电话:025-8338775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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