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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6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总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总量由450.00万股调整为429.00万股、授予价格由每股16.80元调整为每股16.60元。

综上,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6月15日,同意以16.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29.0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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