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杭可科技 股票代码:688006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angKe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主要风险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
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785,97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9.1736%,流通股数量较少。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7.43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39.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1.41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源于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后处理系统,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的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锂离子电池在消费类电子产品不断更新换代、新能源汽车不断普及的情况下,锂离子电池需求量急速增长,2011年以来的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在此背景下,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不断扩张产能,新建或改造锂离子电池生产线,从而带动了后处理系统相关设备需求的高速增长。
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逐步替代传统汽车,消费类电子产品需求稳中有升,
锂离子电池在储能方面的应用也前景广阔,因此从长远看,锂离子电池的生产产能仍将进一步扩张,对后处理系统相关设备需求也仍将保持高位。但随着市场的日益成熟,中国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也相应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未来几年电能量密度低、续航性能差、技术水平落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商获得的政府补贴将大幅下滑,动力锂离子电池行业也将随之进行结构性调整,产业集中度日益升高,目前已出现部分国内动力电池生产商产能利用率较低,低端产能过剩,资金周转较为困难的情况。若国内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出现大规模滞销,国内锂离子电池厂商产能利用率持续走低,产能扩张持续减少,且公司开拓境外动力电池生产商效果不佳,则公司未来的销售收入面临下滑的风险。
(二)存货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6,500.58万元、60,506.04万元和78,099.5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44%、40.42%和41.13%,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14%、32.95%和33.84%,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存货主要为发出商品。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系公司产品运达客户后,需先进行安装、调试和试生产,在能够稳定地满足客户生产需求后,经客户验收合格方能确认收入,从发货至验收的时间间隔较长,普遍在1年左右。客户产品验收时间较长的原因主要为后处理系统设备作为锂离子电池生产线的一部分,在新建或改造生产线时,需要与整条锂离子电池生产线一起试生产,验收时间普遍较长。
存货金额较大一方面占用了公司大量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压力,影响公司业绩的稳定增长。
(三)国际政治及贸易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国外客户为韩国三星、韩国LG、日本索尼(现为日本村田)、宁德新能源(日本TDK控制),上述四家客户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高,因此,中韩、中日国家关系变化可能导致本公司与上述几家客户的合作减少甚至中断,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部分电子元器件也从国外采购,中国和美国目前存在贸易争端,互相采取了加征关税等方
式进行应对,若未来贸易争端扩大化,影响到日本、韩国等国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则同样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四)主营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产品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后处理系统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产品均为定制化生产,同时公司产品在技术水平、可靠性等各方面均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因而一直以来保持较高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5.11%、49.82%和46.53%。但是,一方面,随着锂离子电池的大规模应用和规模化生产,锂离子电池存在逐步降低成本售价的压力,而锂离子电池生产厂家,也必然会将降成本的压力转嫁一部分给上游设备供应商;另一方面,锂离子电池大规模应用所带来的对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的大量需求,也刺激了行业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厂家进入后处理系统领域,导致竞争日趋激烈。因此公司的主营产品始终面临市场竞争及客户要求降价的压力,如果公司无法保持已经取得的竞争优势及成本控制能力,则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产品订单减少或毛利率下降。另外,公司自2016年开始逐步以集成商的形式向客户销售全自动后处理系统生产线,其中包含了外购的自动化物流线产品,也会拉低公司的销售毛利率。
(五)技术和产品替代的风险
公司研发和生产的后处理系统设备,是基于电化学原理,应用于各类镍氢、锂离子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燃料电池是一种把燃料所具有的化学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化学装置,作为另一种新能源电池,本质上属于一次电池,与锂离子电池相比各有优势,双方属于共存互补的关系,且其产业化尚需较长时间。在可以预测的将来,可充电电池的发展仍将以电化学原理为基础,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在体积、重量、电容量、成本、安全性等方面寻求突破。但是,如果:
(1)可充电电池的工作原理发生根本性变化,产生如汽油机和电动机之间的巨大差异,则公司的后处理系统可能出现无法适应的情况;
(2)在后处理系统中,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使可充电电池的生产产生局部变革。若公司在后处理系统的研发和应用中,不能引领或者紧跟技术、工艺发展的潮流,则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燃料电池的应用技术、转换效率、生产成本有了革命性的突破,并对可充电电池产生了明显的替代效应,则公司所处的锂离子电池设备制造业将面临下滑。
(六)经营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公司产品属于高度定制化的产品,需先进行安装、调试和试生产,在能够稳定地满足客户生产需求后,经客户验收合格方能确认收入,从发货至验收的时间间隔较长。虽根据以往经验总体可估算验收周期在1年左右,但由于每个订单的产品、客户以及验收情况各不相同,每批产品的实际验收时点无法精确估计,从而可能导致全年收入及业绩分布不均匀。同时,各年一季度数据由于春节假期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通常较其他季度略低。
(七)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为韩国三星、韩国LG、日本索尼(现为日本村田)、宁德新能源、比亚迪、国轩高科、比克动力、天津力神等知名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主要客户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60%以上。
公司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高,如果部分客户经营情况不利,或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度减少,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八)动力锂电池生产商客户开拓不利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尚未覆盖全部国内主流动力锂电池生产商。若未来发行人未能进一步开拓未覆盖的国内动力锂电池生产商,且开拓境外动力锂电池生产商也未及预期,或已合作的动力锂电池生产商由于行业波动、竞争激烈等因素经营情况持续恶化,或发行人的现有主要客户被竞争对手大规模抢占,则发行人在动力锂电池后处理设备领域的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将有下滑的可能,因此发行人具有动力锂电池生产商客户开拓不利的风险。
(九)汇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销售收入中有部分为外销收入,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结算,因此汇率波动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会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一方面,以外币计价的出口产品价格提高会影响本公司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存在客户流失或者订单转移至其他国家的风险;另一方面,公司因出口而持有的外币资产将随着人民币升值而有所贬值,从而影响经营利润。
(十)应收账款可能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539.85万元、9,034.42万元和18,136.6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81%、6.04%和9.55%,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22%、4.92%和7.86%,金额及占比均有提升。2018年以来已出现部分国内动力电池生产商产能利用率较低,资金周转较为困难的情况。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公司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将减小,从而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在手订单增速下滑的风险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在手订单情况及同比、环比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 目 | 2019年 第一季度 | 2018年 第一季度 | 同比变动率(%) | 2018年 第四季度 | 环比变动率(%) |
在手订单金额(万元) | 191,717.52 | 187,278.09 | 2.37 | 196,520.97 | -2.44 |
由上表可见,2019年第一季度在手订单情况环比略降,同比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较低。2019年一季度公司在手订单金额总量仍较大,但在手订单增速下滑,若未来在手订单增速继续下滑甚至出现负增长,并且下滑幅度进一步扩大,则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未来经营可能出现增速放缓、收入下滑的情形。
(十二)应收国轩高科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国轩高科(SZ.002074)的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含其子公司航天国轩(唐山)锂电池有限公司、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和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为公司客户。西藏国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发行人股东合肥信联
31.25%的合伙份额,合肥信联持有发行人2.2529%的股份。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
源有限公司(含其子公司)与西藏国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李缜控制下的关联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含其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603.37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17.40%,占比较高。若未来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含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从而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11号” 文同意注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31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杭可科技”,证券代码“688006”;其中36,785,972股股票将于2019年7月2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年7月22日
(三)股票简称:杭可科技
(四)扩位简称:浙江杭可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006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1,00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785,972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4,214,028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640,000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项目 | 发行前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锁定期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曹骥 | 187,616,596 | 36个月 |
杭州杭可投资有限公司 | 96,411,406 | 36个月 | |
桑宏宇 | 4,242,102 | 12个月 | |
赵群武 | 4,242,102 | 12个月 | |
俞平广 | 4,242,102 | 12个月 | |
曹政 | 4,242,102 | 36个月 | |
章映影 | 2,506,697 | 12个月 | |
曹冠群 | 2,506,697 | 36个月 | |
郑林军 | 2,506,697 | 12个月 | |
高雁峰 | 9,541,749 | 12个月 | |
合肥信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110,485 | 12个月 | |
宁波信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31,264 | 12个月 | |
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8,000,000 | 12个月 | |
陈红霞 | 10,177,922 | 12个月 | |
沈文忠 | 4,222,079 | 12个月 | |
合计 | 360,000,000 | - |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24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96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574,028
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选取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4,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价格为27.43元/股,发行完成后相应市值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本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45,697.54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
本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27,638.83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营业收入为110,930.62万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规定。
综上,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Zhejiang HangKe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3、注册资本:36,00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曹骥
5、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1日
6、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2月7日
7、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77号
8、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锂电池化成、检测设备和充放电设备,锂电池组的保护板产品,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服务:锂电池生产技术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9、主营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各类可充电电池,特别是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后处理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
10、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11、联系电话:0571-86459581
12、传真号码:0571-86881192
13、电子信箱:hq@chr-group.net
14、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15、董事会秘书:徐鹏 联系电话:0571-86459581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曹骥,实际控制人为曹骥和曹政,两人系父子关系,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曹骥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18,761.659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2.1156%;曹政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424.210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1784%。曹骥和曹政合计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53.2940%股份。此外,杭州杭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投资”)持有公司9,641.140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6.7809%,曹骥持有杭可投资89.8480%的股权,曹政持有杭可投资1.00%的股权,曹骥和曹政合计持有杭可投资90.8480%的股权,亦系杭可投资实际控制人。因此,曹骥和曹政直接、间接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80.0749%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国籍 |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 身份证号码 | 住所 |
曹骥 | 中国 | 否 | 3301041952******** | 杭州市下城区观巷****** |
曹政 | 中国 | 是 | 3301031983******** | 杭州市江干区新城国际*** |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成员:本公司董事会现有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
名称 | 职务 | 任职期间 |
曹骥 | 董事长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曹政 | 董事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桑宏宇 | 董事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赵群武 | 董事、研究所所长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马贵翔 | 独立董事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陈树堂 | 独立董事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朱军生 | 独立董事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名称 | 职务 | 任职期间 |
郑林军 | 监事会主席、信息计划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俞平广 | 监事、第一电池研究所所长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胡振华 | 职工代表监事、销售部大区经理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89.8480% | 9.1520% |
曹骥
46.7872%
46.7872% | 24.0427% | 1.0579% | 28.1122% |
杭可投资 | 曹政 | 其他 |
曹骥 | 其他 |
1.0000%
曹政
曹政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7名。
名称 | 职务 | 任职期间 |
曹骥 | 总经理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曹政 | 副总经理、销售部部长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桑宏宇 | 副总经理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章映影 | 副总经理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严蕾 | 副总经理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徐鹏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表:
名称 | 在本公司职务或与本公司关系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锁定期 |
曹骥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18,761.6596 | 52.1156 | 36个月 |
曹政 | 董事、副总经理、销售部部长 | 424.2102 | 1.1784 | 36个月 |
桑宏宇 | 董事、副总经理 | 424.2102 | 1.1784 | 12个月 |
赵群武 | 董事、研究所所长、核心技术人员 | 424.2102 | 1.1784 | 12个月 |
郑林军 | 监事会主席、信息计划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 250.6697 | 0.6963 | 12个月 |
俞平广 | 监事、第一电池研究所所长、核心技术人员 | 424.2102 | 1.1784 | 12个月 |
章映影 | 副总经理 | 250.6697 | 0.6963 | 12个月 |
曹冠群 | 总经理顾问 | 250.6697 | 0.6963 | 36个月 |
注:曹骥与曹冠群系兄弟关系,曹骥与曹政系父子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杭可投资持有公司
26.7809%
的股份,锁定期为
个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杭可投资股权的情况如下:
名称 | 在本公司职务或与本公司关系 | 出资额 (万元) | 比例 (%) |
曹骥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449.24 | 89.848 |
曹政 | 董事、副总经理、销售部部长 | 5.00 | 1.00 |
桑宏宇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0 | 2.00 |
赵群武 | 董事、研究所所长、核心技术人员 | 10.00 | 2.00 |
郑林军 | 监事会主席、信息计划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 5.00 | 1.00 |
俞平广 | 监事、第一电池研究所所长、核心技术人员 | 5.00 | 1.00 |
章映影 | 副总经理 | 5.00 | 1.00 |
曹冠群 | 总经理顾问 | 5.00 | 1.00 |
徐鹏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5.76 | 1.152 |
本次发行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徐鹏持有合肥信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的出资额,合肥信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合肥信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的出资额,合肥信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合肥信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信联”)1%的出资额,合肥信联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为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比例(%) |
合肥信联 | 811.0485 | 2.2529 |
本次发行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徐鹏持有宁波信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信珲”)27.2837%的出资额,宁波信珲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比例(%) |
宁波信珲 | 143.1264 | 0.3976 |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曹骥、赵群武、俞平广、刘伟,其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名称 | 在本公司职务或与本公司关系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锁定期 |
曹骥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18,761.6596 | 52.1156 | 36个月 |
赵群武 | 董事、研究所所长、核心技术人员 | 424.2102 | 1.1784 | 12个月 |
俞平广 | 监事、第一电池研究所所长、核心技术人员 | 424.2102 | 1.1784 | 12个月 |
刘伟 | 自动化研究所所长、总经理助理、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
本次发行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通过持有杭可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前,杭可投资持有公司
26.7809%
的股份,锁定期为
个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杭可投资股权的情况如下:
名称 | 在本公司职务或与本公司关系 | 出资额 (万元) | 比例 (%) |
曹骥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449.24 | 89.848 |
赵群武 | 董事、研究所所长、核心技术人员 | 10.00 | 2.00 |
俞平广 | 监事、第一电池研究所所长、核心技术人员 | 5.00 | 1.00 |
刘伟 | 自动化研究所所长、总经理助理、核心技术人员 | - | - |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锁定期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 (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曹骥 | 187,616,596 | 52.1156 | 187,616,596 | 46.7872 | 36个月 |
杭州杭可投资有限 | 96,411,406 | 26.7809 | 96,411,406 | 24.0427 | 36个月 |
公司 | |||||
桑宏宇 | 4,242,102 | 1.1784 | 4,242,102 | 1.0579 | 12个月 |
赵群武 | 4,242,102 | 1.1784 | 4,242,102 | 1.0579 | 12个月 |
俞平广 | 4,242,102 | 1.1784 | 4,242,102 | 1.0579 | 12个月 |
曹政 | 4,242,102 | 1.1784 | 4,242,102 | 1.0579 | 36个月 |
章映影 | 2,506,697 | 0.6963 | 2,506,697 | 0.6251 | 12个月 |
曹冠群 | 2,506,697 | 0.6963 | 2,506,697 | 0.6251 | 36个月 |
郑林军 | 2,506,697 | 0.6963 | 2,506,697 | 0.6251 | 12个月 |
高雁峰 | 9,541,749 | 2.6505 | 9,541,749 | 2.3795 | 12个月 |
合肥信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110,485 | 2.2529 | 8,110,485 | 2.0226 | 12个月 |
宁波信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31,264 | 0.3976 | 1,431,264 | 0.3569 | 12个月 |
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8,000,000 | 5.0000 | 18,000,000 | 4.4888 | 12个月 |
陈红霞 | 10,177,922 | 2.8272 | 10,177,922 | 2.5381 | 12个月 |
沈文忠 | 4,222,079 | 1.1728 | 4,222,079 | 1.0529 | 12个月 |
战略配售股份 | - | - | 1,640,000 | 0.4090 | 24个月 |
网下摇号限售新股 | - | - | 2,574,028 | 0.6419 | 6个月 |
小计 | 360,000,000 | 100.0000 | 364,214,028 | 90.8265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拟上市流通股份 | - | - | 36,785,972 | 9.1736 | - |
小计 | - | - | 36,785,972 | 9.1736 | - |
合计 | 360,000,000 | 100.0000 | 401,000,000 | 100.0000 | - |
注: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4,727户,公司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发行后的持股比 | 锁定期 |
例(%) | ||||
1 | 曹骥 | 187,616,596 | 46.7872 | 36个月 |
2 | 杭州杭可投资有限公司 | 96,411,406 | 24.0427 | 36个月 |
3 | 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8,000,000 | 4.4888 | 12个月 |
4 | 陈红霞 | 10,177,922 | 2.5381 | 12个月 |
5 | 高雁峰 | 9,541,749 | 2.3795 | 12个月 |
6 | 合肥信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110,485 | 2.0226 | 12个月 |
7 | 桑宏宇 | 4,242,102 | 1.0579 | 12个月 |
8 | 赵群武 | 4,242,102 | 1.0579 | 12个月 |
9 | 俞平广 | 4,242,102 | 1.0579 | 12个月 |
10 | 曹政 | 4,242,102 | 1.0579 | 36个月 |
(三)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仅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其获配股数为164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0%,锁定期为24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100万股
二、发行价格:27.43元/股
三、每股面值:1元
四、市盈率:39.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5.69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71元(根据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2元(根据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2,463.00万元。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207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截至2019年7月9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27.4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124,630,000.00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不含增值税)78,985,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45,645,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汇入贵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立的账号为95070078801400001129的人民币账户内。”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0,470.58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序号 | 项目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 |
1 | 承销费 | 7,426.80万元(不含增值税) |
2 | 保荐费 | 471.70万元(不含增值税) |
3 | 律师费用 | 566.04万元(不含增值税) |
4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415.09万元(不含增值税) |
5 | 发行手续费用 | 106.51万元(不含增值税) |
6 | 信息披露等费用 | 484.43万元(不含增值税) |
费用合计 | 10,470.58万元(不含增值税)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101,992.4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4,727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天健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19〕138号”《审计报告》,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天健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7213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客户供应商等都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和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19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 | 2019.6.30 | 2018.12.31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 212,587.85 | 189,885.23 | 11.96 |
流动负债(万元) | 145,704.80 | 139,113.26 | 4.74 |
总资产(万元) | 256,099.54 | 230,789.49 | 10.97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7.42 | 60.52 | -3.09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57.40 | 60.50 | -3.1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109,101.92 | 91,153.98 | 19.6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3.03 | 2.53 | 19.69 |
项目 | 2019年1-6月 | 2018年1-6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62,969.61 | 50,471.64 | 24.76 |
营业利润(万元) | 20,314.48 | 15,858.39 | 28.10 |
利润总额(万元) | 20,801.50 | 15,885.11 | 30.9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7,903.61 | 13,666.87 | 31.0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 16,927.85 | 13,011.10 | 30.10 |
润(万元)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0 | 0.38 | 30.8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7 | 0.36 | 30.6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7.88 | 18.91 | -1.0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6.91 | 18.00 | -1.0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781.03 | 8,438.07 | -78.89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5 | 0.23 | -78.49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说明
2019年上半年,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保持良好势头,2019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2,969.6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24.76%
;2019年1-6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903.6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31.00%
,与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较为接近。
三、财务状况说明
2019年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和流动资产分别为256,099.54万元和212,587.85万元,与去年期末相比有一定增长。截至2019年
月末,公司流动负债为145,704.80万元,较去年期末增长
4.7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9,101.92万元,较去年期末增长
19.69%
,主要系公司利润滚存所致。
四、现金流量说明
2019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81.03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0.05
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明显下降,主要原因系下游行业波动导致客户回款较慢所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监管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95070078801400001162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95070078801500001158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兴支行 | 571906863310868 |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1-6月财务报表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如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电话:0571-85316112传真:0571-85316108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傅毅清0571-85115307、王东晖0571-85215100联系人:傅毅清0571-8511530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杭可科技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杭可科技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杭可科技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上市保荐机构为杭可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傅毅清和王东晖,具体信息如下:
傅毅清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2004年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滨化股份(601678)、万里扬(002434)、博威合金(601137)、万安科技(002590)、初灵信息(300250)、健盛集团(603558)、三星新材(603578)、圣龙股份(603178)首发IPO项目;江西水泥(000789)、万安科技(002590)非公开发行项目;兰陵陈香(600735)、初灵信息(300250)、远方信息(300306)、恒锋工具(300488)、万里扬(002434)重大资产重组。
王东晖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先后主持、参与天通股份(600330)、华峰氨纶(002064)、江山化工(002061)、栋梁新材(002082)、万丰奥威(002085)、天马股份(002122)、大华股份(002236)、久立特材(002318)、宝鼎重工(002552)等多个项目的辅导、申报工作,担任天马股份(002122)、久立特材(002318)、宝鼎重工(002552)、健盛集团(603558)、华铁科技(603300)、珀莱雅(603605)IPO项目及横店东磁(002056)2007年公开增发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并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
4、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6、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净额的80%;
(3)公司连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当上述(3)、(4)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5)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7、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将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当上述(1)、(3)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符合上述第1 项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
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4、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骥及实际控制人曹政承诺如下:
“本人将根据发行人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人将积极支持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会实施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人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根据发行人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人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曹骥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任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曹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任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股东杭可投资承诺:(1)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公司所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份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股东曹冠群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蕾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任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
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东、核心技术人员赵群武、俞平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任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股东之桑宏宇、章映影、郑林军、徐鹏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任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股东之高雁峰、合肥信联、宁波信珲、深圳力鼎、陈红霞、沈文忠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在本人/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公司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监事胡振华承诺:在本人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伟承诺: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所持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2、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曹骥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曹骥直接持有公司52.1156%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3)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公司股东杭可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杭可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曹骥控制的其他公司。本次发行前,杭可投资持有公司26.7809%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公司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3)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公司股东深圳力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深圳力鼎持有公司5.00%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公司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3)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5)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事项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曹骥、实际控制人曹政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事项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
)发行人相关承诺
杭可科技承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曹骥、实际控制人曹政承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依法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相关承诺
杭可科技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骥、实际控制人曹政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③本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票将暂不转让;
④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⑤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⑦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②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本人持有、控制的公司股票(如有)将暂不转让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未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未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②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1)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之盖章页)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