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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4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8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5/192021/5/202021/5/20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5/192021/5/202021/5/20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电话:0571-82210886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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