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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7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10月28日,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一)根据公司2022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向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439,140股,每股面值1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截至2022年6月27日,公司已收到18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439,140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授予价格为15.26元/股,合计人民币6,701,276.40元。其中计入股本439,140.00元,计入资本公积6,262,136.40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6月27日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341号《验资报告》审验,并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于2022年7月6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新增股份登记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由187,054,802股增加至187,493,942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87,054,802.00元增加至187,493,942.00元。

(二)根据公司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向2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449,520股,每股面值1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截至2022年9月5日,公司已收到27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449,520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授予价格为15.71元/股,合计人民币7,061,959.20元。其中计入股本449,520.00元,计入资本公积6,612,439.20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9月5日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466号《验资报告》审验,并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于2022年9月15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文件。新增股份登记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由187,493,942股增加至187,943,462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87,493,942.00元增加至187,943,462.00元。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因上述注册资本变动事项,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拟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交控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第二条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交控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6697684368N。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7,054,802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7,943,462元。
新增条款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7,054,80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7,054,802股,无其他种类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7,943,46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7,943,462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或第(六)项的原因回购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回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或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或第(六)项的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或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或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或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予以全部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职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予以全部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职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除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第七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删除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条款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上市公司同类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可以同时提交公司总经理。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能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可以同时提交公司总经理。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能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方式。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举手或记名书面投票方式。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2/3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一百六十八条 ...... 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出电子邮件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送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出电子邮件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送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选取至少各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选取至少各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引用条款序号部分根据修订相应作出调整,不再依次列示,除上述条款的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最新要求,公司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了修订。相关制度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上述《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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