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1年10月19日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CHENGYUN YUE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公司编制了2021年第三季度的报告。监事会认为《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反映了本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所记载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8日,并同意以184.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2名激励对象授予67.1713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