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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进展调整的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后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发行的进展修订了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发行的进展修订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关修订内容合理,有利于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调整后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及更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六、《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学军、倪丹飚、张孝明

2022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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