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普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杰普特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杰普特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杰普特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杰普特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杰普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
和上海证券交易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杰普特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杰普特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杰普特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杰普特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杰普特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杰普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杰普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杰普特未发生前述情况。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杰普特不存在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如下:
(一)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激光相关产业发展速度较快,企业需通过不断的技术升级迭代以维持或提升产品性能和技术水平,公司存在因技术升级迭代速度缓于产业发展速度而导致产品竞争力降低的风险。
(二)研发失败风险
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公司在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进行新产品研发时,存在因未能正确理解行业及相关核心技术的发展趋势或无法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领域取得进步而导致研发失败的风险。
(三)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
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从技术到应用需要较多的实施经验,公司研发的技术存在因稳定性差、应用难度大、成本高昂、与下游客户需求不匹配等因素而导致不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的风险。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和激光/光学智能装备业务存在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由于下游行业竞争激烈,以及宏观经济波动、技术更新换代的等因素导致大客户需求不断变化提升,如果大客户未来因选择其他供应商等原因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可能会对公司整体业务的销售收入、毛利率和净利润等指标构成较大不利影响。
(五)人才流失的风险
人才是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相关技术发展的核心,由于公司目前整体规模偏小,公司存在因人才流失而导致技术发展放缓的风险。
(六)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自2020年1月全球爆发,疫情期间公司积极响应并严格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对病毒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配合国家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2月公司已在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对复工复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复工复产,但疫情对宏观经济及激光行业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部分客户延缓签署合同,或相关营销及投放预算缩减等,对公
司未来业务发展带来不确定风险。
(七)应收科洛德及其关联企业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公司2020年6月30日应收科洛德及其关联企业款项2,645.38万元,截至2020年8月17日未回款金额为2,145.38万元。科洛德提供的2019年年末欠款回款计划为2020年5月-9月每月500万元、10月付清余款,截至2020年8月20日,5月-8月已按照回款计划执行,科洛德累计逾期金额为605.67万元;公司综合评估客户交易金额、其下游客户资信水平、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偿债能力,2019年对科洛德结算账期由“月结60天”变更为“月结180天”,信用政策放宽;2020年1-7月,公司获得科洛德订单金额为1,155.46万元(含税),同比下降27.82%,公司对科洛德收入的下降,可能存在对科洛德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八)境内外1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下调的风险
公司1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2.82%,其中境内、境外1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1.84%和3.86%,同行业可比公司1年以内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比例范围为2%-5%。公司2019年前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1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为5%;如按照原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公司净利润将下降762.21万元。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0年1-6月,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1-6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所示:
主要会计数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390,299,805.24 | 301,818,769.79 | 29.3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4,977,548.65 | 39,210,904.15 | -10.8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5,843,825.74 | 30,627,892.03 | -15.6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2,393,527.45 | 24,067,487.94 | -359.24 |
主要会计数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主要会计数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585,857,152.13 | 1,570,042,437.54 | 1.01 |
总资产 | 2,034,742,156.58 | 1,816,502,981.58 | 12.01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8 | 0.57 | -33.3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8 | 0.57 | -33.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8 | 0.44 | -36.3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0 | 6.42 | 减少4.22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3 | 5.02 | 减少3.39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1.13 | 9.77 | 增加1.36个百分点 |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的变动原因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39,029.98万元,同比上升29.32%,主要受激光器国产替代进程加快、苹果公司基于透明脆性材料的激光二维码激光微加工设备需求增加综合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97.75万元,同比下降10.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584.38万元,同比下降 15.62%。公司为保证一系列新研发项目的快速有效推进,公司大幅增加了研发人员、研发材料等投入;受疫情影响,公司空置厂房产生的租赁费用及发放的疫情补贴导致管理费用增加,研发费用与管理费用的增加导致了归属于母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359.24%,主要由于公司为订单交付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及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203,474.22万元,较期初增长12.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 858.57万元,较期初增长1.01%。总资产余额增长主要由
于公司规模扩大,相应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规模随之增长。净资产余额略微增长主要受报告期内盈利增长及分配2019年红利影响。
基本每股收益同比下降33.33%、稀释每股收益同比下降33.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下降36.36%,主要原因为2020年1-6月公司净利润较同期下降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本增加综合导致。
2020年1-6月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20%、1.63%,较去年同期分别减少4.22个百分点、3.39个百分点,主要因为公司净利润较同期下降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本增加综合导致。
综上,公司2020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变动具备合理性。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自成立以来,公司在专业技术团队的带领以及完善的管理体制的保障下,逐步在公司战略布局、技术研发投入、产品矩阵构建、外部市场竞争力积累等方面形成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体系,从而形成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形成了较强的专业人才优势、技术研发优势、产品结构优势、客户资源优势,构成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2020年1-6月,公司继续深耕激光器以及主要用于集成电路和半导体光电相关器件精密检测及微加工的智能装备领域, 在该领域持续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 持续保持原有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1-6月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 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及变化情况
2020年1-6月,公司继续加大研发投入。2020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为4,343.8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约1,393.70万元,增幅47.24%。2020年1-6月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13%,与上年同期研发费用率9.77%相比,增加约1.35个百分点。
(二)研发进度
2020年1-6月,公司各在研项目如期开展,并取得相应的研发成果。2020年1-6月,公司新申请专利43件,获得授权34件。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共拥有359项知识产权,授权专利285件,其中发明专利55件,外观专利24件,实用新型206件。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无。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9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杰普特于2019年10月28日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 股)股票23,092,14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3.86元。截至2019年10月28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1,012,821,435.84元,扣除发行费用97,785,759.0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15,035,676.77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9]484900025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60,657,487.35元,其中募集资金存款专户余额267,901,161.39元,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285,000,000.00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905,188.38元,募集资金专户结构性理财收入6,855,095.16元,扣除银行手续费3,957.58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类别 | 账户余额(元)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337080100100686910 | 活期存款 | 20,518,397.97 |
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9100078801000000773 | 活期存款 | 17,546,848.7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20000030960300031288016 | 活期存款 | 30,300,961.6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31519345 | 活期存款 | 79,514,067.6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 741973024981 | 活期存款 | 69,028,536.64 |
753672851199注 | 活期存款 | 9.62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 | 683472525826 | 活期存款 | 58,748,665.13 |
合 计 | 275,657,487.35 |
注:该账户为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是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年6月30日余额9.62元为结余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公司2020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任职 | 持股数量(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
直接 | 间接 | 直接 | 间接 | ||
黄治家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19,853,220 | 6,335,414 | 28.66% | 9.15% |
黄淮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3,150,000 | - | 4.55% | - |
刘健 | 董事、总经理 | 3,730,260 | 711,932 | 5.38% | 1.03% |
CHENG XUEPING(成学平) | 董事、副总经理 | - | 3,792,799 | - | 5.47% |
赵崇光 | 董事、制造总监 | - | 474,100 | - | 0.68% |
徐盼庞博 | 监事会主席 | - | 150,210 | - | 0.22% |
朱江杰 | 监事 | - | 150,210 | - | 0.22% |
吴检柯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 | 79,799 | - | 0.12% |
杨浪先 | 财务总监 | - | 699,415 | - | 1.01% |
刘猛 | 研发总监 | - | 758,873 | - | 1.10% |
股东名称 | 任职 | 持股数量(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
直接 | 间接 | 直接 | 间接 | ||
刘明 | 技术支持总监 | - | 474,100 | - | 0.68% |
合计 | 26,733,480 | 13,626,852 | 38.59% | 19.68% |
注: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深圳市同聚咨询管理企业(普通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以上间接持股情况的计算方式为直接股东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乘以上述人员持有的直接股东合伙企业份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减持情形;上述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减持承诺的情形。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石一杰 张志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