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79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杰普特”)于2019年10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杰普特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法定代表人 | 沈如军 |
保荐代表人 | 石一杰、张志强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025 |
注册资本 | 9,381.7333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8-1号科姆龙科技园A栋1201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8-1号科姆龙科技园A栋1201 |
法定代表人 | 黄治家 |
实际控制人 | 黄治家 |
联系人 | 吴检柯 |
联系电话 | 0755-2952818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10月3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3年3月31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杰普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杰普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杰普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杰普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杰普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杰普特的持续督导期间,杰普特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626,698,820.34元,尚未使用金额为2,138,127.31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零,公司已对全部募集资金账户办理完毕销户手续。(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沈如军 |
保荐代表人: | |||
石一杰 | 张志强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