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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制度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现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列入公司本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修订后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更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调整,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修订后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公司主要经营成果,也是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同时,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调整修订后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云、杨德仁、宋红松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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