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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赛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1

股票简称:凯赛生物 股票代码:688065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athay Biotech Inc.(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特别提示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生物”、“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前5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

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1,668.1976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3,782.0456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0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120.70倍(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截至2020年7月2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纤维制造业(C2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7.06倍。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五)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公司产品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系列产品,包括九碳到十八碳的各种链长二元酸(目前以DC12、DC13为主),不同链长二元酸用途有一定差异,发行人在披露主营产品收入结构时,将其统一归集为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系列产品。2017-2019年度,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系列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9.62%、99.70%和99.56%,占比较高。如果长链二元酸系列产品下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同时,公司重要储备产品以及募投项目产品达产不及时,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新产品开发进度及销售不确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为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系列产品。重要储备产品生物基聚酰胺及其单体生物基戊二胺已完成中试,乌苏工厂的大规模产线正在进行设备调试。募投项目主要产品生物法癸二酸及生物基长链聚酰胺产品正在研发试验阶段。上述产品产业化过程仍可能存在一定的设备调试、技术工艺调整优化等问题需要解决,存在开发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此外,在实践中,下游化工材料生产商对于原材料的使用和更替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一定时间。以PA56和PA66为例:虽然两种产品在不同应用场景下性能各有优劣,但聚酰胺56作为一种新型通用型聚酰胺材料,进入市场时间相对较短,客户对于该材料的性能深入理解和熟练使用需要过程,此外,相较于PA66较为完善的应用标准,PA56相关标准仍在进一步推广完善过程中。若市场对上述新产品如生物法癸二酸、生物基聚酰胺5X系列等适应时间较长,将影响公司未来营业收入的增长。

(三)在建项目及募投项目风险

1、在建项目及募投项目投产运行实施风险

公司在建或拟实施多个产能扩建项目,包括金乡凯赛年产4万吨生物法癸二酸项目、乌苏技术3万吨长链二元酸和2万吨长链聚酰胺项目等募投项目,未来若募投项目因建筑施工方、工艺更新、数字化生产管理系统、政府基础设施配套、员工招聘和培训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导致投产时间延长,则可能导致投入超支、产能释放滞后、经济效益不达预期等情况,并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主要的在建项目为乌苏材料年产10万吨生物基聚酰胺项目。未来如在项目组织管理、厂房建设工期、生产设备安装调试、通线试产、量产达标等方面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则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及公司的预期收益。该项目系此类产品全球首条大规模生产线,没有同等规模的生产线做参照,自动化和数字化控制过程也是一项全新的尝试,因此在工程设计、设备选型、工艺和产品质量稳定性等方面,都需要在产业化水平上进行不断验证和调试,需要较长的建设周期。乌苏材料所处的新疆地区其特殊地理因素、气候环境等也给项目建设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加之2020年以来爆发的新冠疫情使得各地出台疫情管控措施,对该在建工程的组织管理、建设调试进度造成了障碍。因此,发行人存在该项目持续调试需要资金投入而无法带来预期收益、以及无法按期投产从而无法量产生物基戊二胺和聚酰胺的风险。上述在建及募投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公司在资产、业务规模等方面将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在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公司的管理架构和制度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而迅速、及时地调整和完善,则公司可能出现管理失控的情况,如采购、生产不能有序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出现隐患等,公司的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2、在建项目及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如前所述,公司在建或拟实施多个产能扩建项目。上述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产品线及产能均会明显扩张,公司全部产品产能将达到7.5万吨生物法长链二

元酸(以DC12、DC13为主)、4万吨生物法癸二酸、5万吨生物基戊二胺、10万吨通用型聚酰胺、2万吨高性能长链聚酰胺。但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或者全球贸易局势出现明显恶化,相关产品出口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可能造成上述产品的市场需求出现重大不利变动,都有可能造成产品市场开拓不利、产能利用率下降,导致新增产能消化出现问题,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四)核心技术外泄或失密风险

公司掌握的核心技术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基础。公司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商业秘密外泄,并引发了一些纠纷及诉讼,尽管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但仍对公司带来了一定影响,分散了公司精力,增加了公司维权成本。未来若再次发生核心技术外泄或失密,可能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和能源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成本主要是直接材料成本和能源成本。报告期内,公司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直接材料和能源消耗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达到89.02%、90.65%和

87.63%。

发行人主要产品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目前的主要原材料是烷烃,重要储备产品生物基聚酰胺的主要外购原材料是己二酸等二元酸。烷烃和己二酸价格受石油等基础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其市场价格波动将会对公司原材料成本造成一定影响。生物基聚酰胺的主要原材料之一戊二胺主要以葡萄糖为原料生产,目前葡萄糖的来源主要以玉米等农作物为主,玉米等农作物的价格受气候、种植面积、农药化肥价格、市场供需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价格的波动将会对戊二胺的成本造成不同程度影响。

公司消耗的主要能源为电力、蒸汽和煤炭(煤炭用于生产蒸汽),因此前述能源价格的波动也会给公司的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未来的原材料和能源采购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的原材料、能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和能

源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2020年第一季度及上半年业绩下滑的风险

根据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所述,受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影响,发行人2020年第一季度及上半年业绩存在相较去年同期下滑的风险,该等风险提示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七)环保合规风险

虽然公司主要产品通过生物制造方法生产,生物转化过程在常温常压下通过发酵或酶转化方式进行,且公司不断扩大玉米等可再生生物质原料的利用,但生产过程中仍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和废渣。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7年以来共发生过2起因未批先建原因导致的环保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三、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中所述,上述处罚皆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若公司因管理不到位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公司未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可能会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甚至被要求停产整改,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随着国家进一步制定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公司也面临着环保成本增大的风险。

(八)山东瀚霖侵犯发行人权利及与发行人的知识产权诉讼案的相关风险

为维护自身权益,公司与山东瀚霖、王志洲等发生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案件,该系列诉讼纠纷发端于“山东瀚霖利诱原凯赛公司员工王志洲违反保密义务,获取凯赛公司商业秘密并使用的违法行为

”。具体案件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之“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该系列诉讼分散了公司精力,增加了公司维权成本;并且,山东瀚霖等相关主体以窃取自凯赛的技术工艺生产长链二元酸并对市场销售,影响了公司产品的销量和价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引自(2017)鲁089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法院综合评判部分,第74页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39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48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凯赛生物”,证券代码“688065”。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1,668.1976万股,其中3,782.0456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8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8月12日

(三)股票简称:凯赛生物

(四)股票扩位简称:凯赛生物

(五)股票代码:688065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1,668.1976万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166.8198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82.0456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886.1520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46.8628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月)
1CIB117,999,51531.4736
2山西科创城投38,072,82710.1512
3潞安集团38,048,25010.1512
4天津四通31,134,8448.3036
5HBM29,610,7977.9036
6迪维投资23,450,4016.2512
7华宇瑞泰20,904,9915.5712
8西藏鼎建17,679,2214.7136
9招银朗曜8,857,4682.3636
10翼龙创投7,936,7992.1236
11汕民投5,453,4181.4512
12济宁伯聚4,915,2201.3136
13招银一号4,885,8941.3036
14济宁仲先4,859,1891.3036
15Fisherbird4,106,5791.1036
16BioVeda3,611,5000.9636
17Synthetic3,422,1500.9136
18Seasource2,449,3220.6536
19延田投资1,964,3580.5236
20延福新材1,817,6950.4812
21长谷投资1,607,2020.4336
22云尚投资1,045,1660.2812
23济宁叔安638,0950.1736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月)
24招银共赢542,8770.1436
合计375,013,778100.00-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6月5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7月10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39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1,668.1976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4,166.8198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133.45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41,668.1976万股,发行完成后市值为556.06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66亿元和4.79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4.34亿元和4.61亿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

5、本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athay Biotech Inc.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
法定代表人:XIUCAI LIU(刘修才)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37,501.3778万元
联系电话:021-50801916
传真号码:021-50801386
互联网网址:https://www.cathaybiotech.com/
电子信箱:cathaybiotech_info@cathaybiotech.com
经营范围:生物新材料单体和高分子聚合物、生物医药、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生物新材料单体和高分子聚合物、生物技术产品(不含药品、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新型生物基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臧慧卿
公司名称: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 Ltd.
注册号:CF-166100
已授权股本:208,763.811美元
现任董事:XIUCAI LIU(刘修才)、CHARLIE CHI LIU、XIAOWEN MA
注册地址:The offices of Vistra (Cayman) Limited,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成立时间:2006年4月19日
股权结构:XIUCAI LIU(刘修才)持股50.50%;XIAOWEN MA持股0.50%; CHARLIE CHI LIU持股49.00%
项目2019年/ 2019年12月31日
总资产(万元)83,646.02
净资产(万元)79,496.30
净利润(万元)81,382.74
姓名亲属关系国籍护照号码
XIUCAI LIU(刘修才)丈夫美国506***466
XIAOWEN MA妻子美国506***465
CHARLIE CHI LIU儿子美国643***915

疫站工作,1987年至1989年为美国威斯康星大学-Milwaukee分校研究学者,1989年至1991年为耶鲁大学医学院研究员,1992年至1997年任美国山度士(Sandoz)药物研究所研究员,后退休。CHARLIE CHI LIU,男,美国国籍,耶鲁大学环境学学士、硕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生物学硕士,芝加哥大学商学院 MBA;2016-2017年任发行人董事,2018年至今任美国Beam公司商务发展总监。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通过如下结构控制凯赛生物:

注:上述结构图未包括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控制的Medy LLC在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少量发行人股权,下同。

2020年4月9日,Medy LLC向XIUCAI LIU(刘修才)、XIAOWEN MA、CHARLIE CHI LIU转让CIB的100%股权。本次CIB的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在此次转让前,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的结构如下:

CIB

XIUCAI LIU(刘修才)

XIUCAI LIU(刘修才)XIAOWEN MACHARLIE CHI LIU
50.50%0.50%49.00%

Medy LLCMedy LLC

CIB

CIB

GLH Holdings

GLH Holdings

100%100%

100%100%

GLH Trust

GLH TrustDCZ Trust
51%49%
XIUCAI LIU(刘修才)、XIAOWEN MACHARLIE CHI LIU

上述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中设置了家族信托,其中XIUCAI LIU(刘修才)与XIAOWEN MA通过GLH Trust间接持股,CHARLIE CHI LIU通过DCZTrust间接持股,该等家族信托安排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的清晰稳定。XIUCAI LIU(刘修才)与XIAOWEN MA、CHARLIE CHI LIU于2019年10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认GLH Trust、GLH Holdings LLC、Medy LLC及凯赛生物均由XIUCAI LIU(刘修才)所实际管理和控制,XIAOWEN MA、CHARLIE CHI LIU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承诺,在与凯赛生物相关事项中无条件与XIUCAI LIU(刘修才)保持一致行动。2020年4月21日,XIUCAI LIU(刘修才)(甲方)与XIAOWEN MA(乙方)、CHARLIE CHI LIU(丙方)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关于凯赛生物相关事项一致行动的具体内容,主要约定如下:

“一、持股架构变动

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甲乙丙三方对凯赛生物的持股结构变更为由甲乙丙三方直接持有CIB股权(甲方50.5%、乙方0.5%、丙方49%),并以CIB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一致行动的内容

2.1 关于CIB层面的一致行动

2.1.1 关于CIB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更换事项,各方保持一致行动,如存在不同意见,以甲方意见为准。

2.1.2 在CIB董事会审议有关凯赛生物事项时,各方应就拟表决议案进行充分协商,如就拟表决议案持不同意见时,各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2.2 关于凯赛生物层面的一致行动

2.2.1 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会议议案表决之前,各方应就拟表决议案进行充分协商,如就拟表决议案持不同意见时,各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该等一致行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事项: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 单项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当年净资产30%的对外担保及对外资产抵押行为;

(13)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2.2 如任何一方担任公司董事的,在公司董事会对会议议案表决之前,各方应就拟表决议案进行充分协商,如就拟表决议案持不同意见时,各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该等一致行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下列事项:

(1)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5)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一致行动期限

各方对上述一致行动的期限至该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凯赛生物股份和/或担任凯赛生物任何职务之日止。

四、其他

3.1 本补充协议为《一致行动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一致行动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为准;《一致行动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相悖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位本届任职期间提名人
XIUCAI LIU (刘修才)董事长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CIB
臧慧卿董事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CIB
Joachim Friedrich Rudolf董事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CIB
HOWARD HAOHORNG CHOU董事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CIB
William Robert Keller董事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CIB
刘俊义董事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潞安集团
陈初升独立董事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CIB
吕发钦独立董事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天津四通
张冰独立董事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迪维投资
姓名职位本届任职期间提名人
张国华监事会主席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CIB
潘丽监事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CIB
刘馨职工代表监事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职工代表大会
姓名职位本届任职期间
XIUCAI LIU(刘修才)董事长、总裁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
臧慧卿董事会秘书、副总裁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
Joachim Friedrich Rudolf董事、财务总监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
张红光副总裁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
杜宜军副总裁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
侯本良副总裁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
Alexander Kedo副总裁2019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
序号姓名与公司关系间接持股情况间接持股主体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数量(股)限售期限(月)
1XIUCAI LIU(刘修才)董事长、总裁、核心技术人员31.50%CIB117,999,51536
济宁伯聚4,915,22036
序号姓名与公司关系间接持股情况间接持股主体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数量(股)限售期限(月)
(注)济宁仲先4,859,18936
济宁叔安638,09536
2臧慧卿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0.15%济宁伯聚4,915,22036
3Joachim Friedrich Rudolf董事、财务总监0.10%济宁伯聚4,915,22036
济宁叔安638,09536
4Howard Haohorng Chou(周豪宏)董事0.10%济宁伯聚4,915,22036
5William Robert Keller董事0.05%济宁伯聚4,915,22036
6张国华监事会主席0.02%济宁伯聚4,915,22036
7潘丽监事0.01%济宁伯聚4,915,22036
8刘馨监事0.01%济宁伯聚4,915,22036
9张红光副总裁0.15%济宁仲先4,859,18936
10杜宜军副总裁0.15%济宁仲先4,859,18936
11侯本良副总裁0.12%济宁伯聚4,915,22036
12Alexander Kedo副总裁0.13%济宁伯聚4,915,22036
13陈万钟核心技术人员0.01%济宁仲先4,859,18936
14秦兵兵核心技术人员0.02%济宁伯聚4,915,22036
15杨晨核心技术人员0.02%济宁伯聚4,915,22036
16徐敏核心技术人员0.02%济宁伯聚4,915,22036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CIB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XIUCAI LIU先生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

守上述规定。

(5)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公司实际控制人XIAOWEN MA、CHARLIE CHI LIU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股东济宁伯聚、济宁仲先、济宁叔安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机构股东天津四通、Seasource、HBM、BioVeda、西藏鼎建、Fisherbird、Synthetic、翼龙创投承诺:

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机构股东招银朗曜、招银一号、招银共赢、延田投资、长谷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参与投资的增资扩股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机构股东山西科创城投、潞安集团、迪维投资、华宇瑞泰、汕民投、延福新材、云尚投资承诺:

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管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

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6)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8、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4)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9、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6)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形成

1、CIB股票期权及期权下翻形成的股权

2006年6月5日,CIB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发行给高管人员中对CIB有贡献的相关人员120万股股票期权,并授权XIUCAI LIU(刘修才)落实以上期权的分配。

2007年6月30日,CIB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修订和重述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激励的细节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激励对象为CIB及其关联公司中的员工、管理层、董事及顾问、咨询师等其他为CIB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人,授予期权的总数不超过9,263,054股;计划有效期10年。

2012年8月31日,CIB董事会作出决议,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未行权期权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自2006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根据CIB董事会对XIUCAI LIU(刘修才)的授权,CIB分批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CIB普通股期权并相应签署期权授予协议。因中国籍自然人境外期权行权的法律限制等原因,在期权下翻前,激励对象未就CIB普通股期权予以行权。

2019年6月5日,CIB董事会作出决议,授权XIUCAI LIU(刘修才)制定

和实施CIB已发行期权的处理方案。

2019年6月6日,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决议,基于公司拟于中国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CIB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关于授权XIUCAILIU(刘修才)制定和实施CIB已发行期权的处理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同意配合公司控股股东CIB 2019年6月5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2019年6月10日,各激励对象与公司、CIB签署《协议书》,各方同意激励对象以其所持CIB普通股期权交换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相应合伙份额的认购权,认购价款为其所持CIB普通股期权的行权价格乘以相应期权股数的金额。

2019年7月2日,济宁伯聚、济宁仲先和济宁叔安通过受让世华济创所持公司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拟作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2019年11月8日,激励对象以新增出资的方式登记成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

2019年6月5日,CIB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向部分公司骨干员工新授予股权予以激励,授予合计不超过公司0.05%(对应公司注册资本178,577元)的股权,该等股权由CIB向员工提供;授权XIUCAI LIU(刘修才)决定具体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价格和持股方式将其持有的合计不超过发行人0.05%(对应发行人注册资本178,577元)的股权授予部分发行人员工,被激励对象有权以指定价格认购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相应合伙份额间接持股。

2019年6月6日,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决议,授权公司总经理XIUCAI LIU(刘修才)在2019年6月5日CIB董事会决议框架内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新授予激励股权的人员名单和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具体事宜,并代表公司签署必要文件以及任何与之相关的必要事宜。

2019年6月6日,XIUCAI LIU(刘修才)签署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授予苏波、商治国等5名员工合计对应发行人注册资本112,066元的股权,激励对象可以每1元发行人注册资本对应21.42元的价格,通过认购员工持股平台相应合伙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

2019年11月8日,苏波、商治国等5名员工以新增出资的方式登记成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3个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持股平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锁定期
1济宁伯聚4,915,2201.3136个月
2济宁仲先4,859,1891.3036个月
3济宁叔安638,0950.1736个月
合计10,412,5042.78
序号股东名称主体性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上层穿透后持有人/股东背景计算人数
1CIB境外主体非私募投资基金XIUCAI LIU家庭3
2山西科创城投境内公司非私募投资基金山西国资1
3潞安集团境内公司非私募投资基金山西国资1
4天津四通境内合伙企业非私募投资基金段永基、张迪生、商白云、郑念身、高明娜、章琼、李俊勇、车静、闫朝晖、李欣、焦义勇、王强13
5HBM境外主体非私募投资基金瑞士上市公司,知名投资企业1
6迪维投资私募投资基金SCX163-1
7华宇瑞泰私募投资基金ST6630-1
8西藏鼎建境内公司非私募投资基金郭成辉、蔡俊2
9招银朗曜私募投资基金SCG096-1
10翼龙创投私募投资基金SGZ781-1
11汕民投境内合伙企业非私募投资基金曾永玲、陈华勤、陈睿、陈国梁、蔡德兴、蔡舒瑛、蔡锐彬、陈玉峰8
12招银一号私募投资基金SJ5175-1
13Fisherbird境外主体非私募投资基金国际知名投资人BIHUA CHEN管理的1
序号股东名称主体性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上层穿透后持有人/股东背景计算人数
境外基金
14BioVeda境外主体非私募投资基金百奥维达基金,知名投资机构1
15Synthetic境外主体非私募投资基金境外高净值自然人19
16Seasource境外主体非私募投资基金段永基1
17延田投资私募投资基金SJB362-1
18延福新材私募投资基金SCE165-1
19长谷投资私募投资基金SJC289-1
20云尚投资私募投资基金ST7967-1
21招银共赢私募投资基金SL6476-1
22济宁伯聚员工持股平台非私募投资基金-3[注]
23济宁仲先员工持股平台非私募投资基金-
24济宁叔安员工持股平台非私募投资基金-
合计---64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月)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月)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CIB117,999,51531.47%117,999,51528.32%36
山西科创城投38,072,82710.15%38,072,8279.14%12
潞安集团38,048,25010.15%38,048,2509.13%12
天津四通31,134,8448.30%31,134,8447.47%36
HBM29,610,7977.90%29,610,7977.11%36
迪维投资23,450,4016.25%23,450,4015.63%12
华宇瑞泰20,904,9915.57%20,904,9915.02%12
西藏鼎建17,679,2214.71%17,679,2214.24%36
招银朗曜8,857,4682.36%8,857,4682.13%36
翼龙创投7,936,7992.12%7,936,7991.90%36
汕民投5,453,4181.45%5,453,4181.31%12
济宁伯聚4,915,2201.31%4,915,2201.18%36
招银一号4,885,8941.30%4,885,8941.17%36
济宁仲先4,859,1891.30%4,859,1891.17%36
Fisherbird4,106,5791.10%4,106,5790.99%36
BioVeda3,611,5000.96%3,611,5000.87%36
Synthetic3,422,1500.91%3,422,1500.82%36
Seasource2,449,3220.65%2,449,3220.59%36
延田投资1,964,3580.52%1,964,3580.47%36
延福新材1,817,6950.48%1,817,6950.44%12
长谷投资1,607,2020.43%1,607,2020.39%36
云尚投资1,045,1660.28%1,045,1660.25%12
济宁叔安638,0950.17%638,0950.15%36
招银共赢542,8770.14%542,8770.13%36
中证投资--833,3630.20%24
凯赛员工资管计划--635,2650.15%12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2,379,1140.57%6
小计375,013,778100.00%378,861,52090.92%-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月)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37,820,4569.08%-
小计--37,820,4569.08%-
合计375,013,778100.00%416,681,976100.00%-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月)
1CIB117,999,51528.32%36
2山西科创城投38,072,8279.14%12
3潞安集团38,048,2509.13%12
4天津四通31,134,8447.47%36
5HBM29,610,7977.11%36
6迪维投资23,450,4015.63%12
7华宇瑞泰20,904,9915.02%12
8西藏鼎建17,679,2214.24%36
9招银朗曜8,857,4682.13%36
10翼龙创投7,936,7991.90%36
合计333,695,11380.08%-

元,本次获配股数83.3363万股,获配金额为11,121.23万元,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2.00%,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发行人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0年6月10日,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关于同意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版上市战略配售,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0%。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已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凯赛生物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认购信息如下:

(1)名称:中信证券凯赛生物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0年7月1日

(3)募集资金规模:8,528.15万元

(4)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限售期安排: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7)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认购金额 (万元)份额持 有比例
1张红光副总裁1,765.0020.70%
2杜宜军副总裁1,673.0019.62%
3侯本良副总裁913.0010.71%
4林健审计合规总监1,024.1512.01%
5魏长友财务副总监1,500.0017.59%
6苏波生物基聚酰胺服用纺织品领域市场营销总监896.0010.51%
序号姓名职位认购金额 (万元)份额持 有比例
7秦兵兵研发中心副总工程师757.008.88%
合计8,528.15100.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166.8198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33.4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120.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5.60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1元(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3.81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56,062.1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7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68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28,062.72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天健验[2020]3-68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26,229.34
审计、验资和评估费用801.47
律师费用34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86.79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05.12
合计28,062.72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号为天健审〔2020〕3-252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针对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审〔2020〕3-327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0年 1-6 月财务会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244,999.82270,647.56-9.48%
流动负债(万元)74,164.21104,007.62-28.69%
总资产(万元)581,207.65598,177.65-2.8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0.36%0.38%-0.02%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16.47%22.40%-5.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485,457.34464,185.764.5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2.9512.384.56%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1-6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79,344.46110,904.35-28.46%
营业利润(万元)24,276.7233,204.70-26.89%
利润总额(万元)24,116.2330,519.37-20.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0,642.8125,319.21-18.4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20,780.1927,547.00-24.5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50.68-19.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50.73-24.6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4%7.57%-3.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4.37%8.23%-3.8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21,618.0817,323.4724.7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580.4918.37%

2020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为581,207.65万元,较上年末减少2.84%,流动资产为244,999.82万元,较上年末减少9.48%,流动负债为74,164.21万元,较上年末减少28.69%,主要原因系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偿还短期借款,同时清偿了部分供应商款项所致;2020年6月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85,457.34万元,较上年末增加了4.58%,主要原因系利润滚存所致。

2020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618.0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4.79%,主要系因2020年1-6 月公司放缓原材料采购,经营性应付中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降低,同时加大了货款回收力度所致。

2020年1-6月,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110201014101220454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06761410502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06761410303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06761410806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0010122002897979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号码010-6083 3083
保荐代表人先卫国、黄艺彬
联系人田鹏、孟夏、周焱、封硕、秦竹舟、李婉璐、苏天毅、马晓望、曲正琦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先卫国,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负责和参与了浪潮软件、聚光科技、铜峰电子、南宁糖业、界龙实业、神力电机、贝斯特、合盛硅业等企业的改制、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项目。

黄艺彬,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完成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中国核电可转债项目、节能风电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CIB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XIUCAI LIU先生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公司实际控制人XIAOWEN MA、CHARLIE CHI LIU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股东济宁伯聚、济宁仲先、济宁叔安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机构股东天津四通、Seasource、HBM、BioVeda、西藏鼎建、Fisherbird、Synthetic、翼龙创投承诺:

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机构股东招银朗曜、招银一号、招银共赢、延田投资、长谷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参与投资的增资扩股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机构股东山西科创城投、潞安集团、迪维投资、华宇瑞泰、汕民投、延福新材、云尚投资承诺:

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管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6)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8、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4)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9、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本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6)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的减持意向如下:

序号主体减持意向
1CIB控股股东1、减持价格预期: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2、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合计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2XIUCAI LIU(刘修才)实际控制人1、减持价格预期: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2、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合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序号主体减持意向
3XIAOWEN MA实际控制人1、减持价格预期: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2、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合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4CHARLIE CHI LIU实际控制人1、减持价格预期: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2、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合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5济宁伯聚受实际控制人控制1、减持价格预期: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2、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6济宁仲先受实际控制人控制1、减持价格预期: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2、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7济宁叔安受实际控制人控制1、减持价格预期: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2、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8天津四通持股5%以上,且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处受让发行人股份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序号主体减持意向
的股东
9Seasource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处受让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与天津四通同受段永基控制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10HBM持股5%以上,且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处受让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11山西科创城投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12潞安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13迪维投资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14延田投资与迪维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延福投资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15延福投资与迪维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延福投资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16长谷投资与迪维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延福投资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17华宇瑞泰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数: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股数)。

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将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即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以下简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以孰低者为准),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以孰低者为准),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或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时,本企业将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本企业/本人指定的主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本企业/本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本人将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本人将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本人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20%。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3)未来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公司未来拟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以其接受本条“(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前提进行聘用,并要求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三、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承诺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可能降低,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规模将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没有提高,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但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3、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承诺督促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企业的相关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企业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4、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督促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人的相关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后,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6、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如下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保荐机构承诺

本企业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6、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因本所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因本机构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8)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实际控制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应得股东分红留置公司,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7)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出具首发相关承诺的发行人股东

(1)发行人股东CIB、HBM、潞安集团、Seasource、延福新材、延田投资、山西科创城投、天津四通、迪维投资、长谷投资:

1)在《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企业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企业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在《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书》中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股东Fisherbird、Bioveda、Synthetic、华宇瑞泰、云尚投资、汕民投、翼龙创投、西藏鼎建、招银共赢、招银朗曜、招银一号在《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书》中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7)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5、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

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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