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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微: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公司代码:688130 公司简称:晶华微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以及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成本与费用、财务报告、投资活动及合同管理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管理、销售与应收账款管理、采购与应付账款管理。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监管要求、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

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相较以前年度调整如下:定量标准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由“资产总额”、“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调整为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作为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优化比例标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确定为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作为认定标准。定性标准上,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内容进行了优化。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营业收入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5%营业收入的3%<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3%

说明:

无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营私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时间未加以改正。
重要缺陷缺陷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未达到和超过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 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未构成财务报告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 接 财 产 损失 金 额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说明:

无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缺陷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未达到或超过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未构成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进行及时整改。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对报告期内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进行及时整改。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综合判断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经自查,对于公司工控仪表类芯片产品的部分业务,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判断,公司身份并非主要责任人,应对涉及的交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了更正。2023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书》(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26号),因上述前期事项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了《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司将2022年期后退货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相应调减了2022年度收入1,738.07万元。2022年期后退货涉及的收入确认于2022年半年度,经公司自查,上述销售发生时客户无相应的购货需求,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调减2022年半年度确认的收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了更正。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8号)。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 2022 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与缙云县志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程序不规范,且审议后存在现金管理超出审批额度的情况;四是公司财务章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使用。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了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吕汉泉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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