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5名,可归属数量合计2.9382万股,同意公司为预留授予部分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颜爱民 | 黄进 | 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