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
月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天运[2020]核字第90352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491,908.35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