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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0

股票简称:卓越新能 股票代码:688196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LONGYAN ZHUOYUE NEW ENERGY Co., LTD.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平林(福建龙州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2019年11月20日

特别提示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新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42.9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8.8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8.9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8.4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8.5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18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截至2019年11月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未发布“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一级分类属于制造业,截止2019年11月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4.09倍。同时,可比上市公司嘉澳环保(603822)扣非前静态市盈率为31.18倍。

本次发行价格42.93元/股对应的发行市盈率为38.54倍(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

流动股为27,589,792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22.9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

(一)出口业务变动的风险

2016-2019年3月,公司生物柴油出口销售额分别为27,357.91万元、74,474.43万元、77,058.05万元和24,181.00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8.93%、85.42%、

75.86%和81.28%,欧洲是公司出口的最主要区域。因此汇率波动、目标市场的需求变动以及进出口政策的变动均会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1、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外销业务以美元为主要结算货币,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近年来,受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加大,如未来人民币大幅度升值,将削弱以外币计价的公司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公司外销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若在公司货物发出确认收入至收款换汇期间,人民币汇率产生大幅波动,则会给公司带来较大汇兑损益。2016-2019年3月,公司汇兑收益金额分别为296.68万元、-673.78万元、464.94万元和-83.1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73%、-10.91%、3.34%和-1.94%。未来若汇率波动加大,或公司在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时,未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偶发性因素,公司可能会发生大额汇兑损益或投资损失的情形,从而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公司生产生物柴油不能持续满足欧盟要求的风险

欧美生物柴油主要与化石柴油调合后用于交通燃料领域,由于生物柴油属绿色再生能源,对节能和碳减排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欧美均颁布了生物柴油在化石柴油中的强制添加标准,并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支持政策。但同时欧盟对于生物柴油的各项指标要求也较高,对硫、磷、水分含量等关键指标均有严格的规定。

未来若公司的产品质无法达到欧盟客户的要求,将导致公司生物柴油产品不能出口欧盟,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

3、欧盟关于生物柴油添加政策调整的风险

欧盟是目前世界生物柴油最大的消费市场。由于生物柴油的CO

排放量比矿物柴油大约少50%,因此欧盟把生物燃料作为主要替代能源,并分别于2003年5月通过了《在交通领域促进使用生物燃料油或其他可再生燃料油的条例》、于2006年2月制定了《欧盟生物燃料战略》,于2009年4月实施《可再生能源指令》,约定每个成员国到2020年生物燃料在交通运输业燃料中占的比重不低于10%,到2030年生物燃料在交通运输业燃料中占的比重将达到25%,2018年通过修订该指令将占比目标提高到32%。

欧盟是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出口地,但未来若因政治、技术进步等因素,欧盟调整生物柴油的添加政策,公司将面临市场需求量及销售价格波动带来的盈利能力变动风险。

4、出口国贸易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的生物柴油产品目前主要出口到欧洲,生物酯增塑剂和工业甘油产品少量出口到东南亚、香港、台湾等地区。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国际宏观经济状况、出口国或地区市场和政策环境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当前国际经济环境情形复杂,出于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各国的关税和非关税等进出口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进行调整。未来若公司的主要贸易往来国出于贸易保护或其他需要,可能会构筑各种关税或者非关税壁垒,限制公司产品流入当地市场。因此,若主要贸易往来国的进出口政策变化,将会对公司产品的出口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5、主要出口业务资质的续期风险

欧洲市场是公司目前主要的产品出口市场,ISCC认证是公司生物柴油出口欧盟市场的重要认证。由于ISCC认证实行一年一续办的制度,未来若发行人改变原材料致使生产经营无法满足ISCC认证体系的要求,有可能无法继续获得ISCC认证,导致公司产品无法直接出口欧洲,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原材料供应风险

1、供应量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要利用地沟油、酸化油等废油脂制备生物柴油。受餐饮习惯影响,我国食用油脂消费量较大,所产生的废油脂年均超过1,000万吨。随着国家对废油脂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要求越来越高,生产生物柴油所需的废油脂供应量较为充足和稳定,废油脂采购价格亦相对稳定。但这种充足和稳定仅对中短期内而言,长期来看原材料供应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点:

(1)若未来人们生活理念的改变,油脂消费量缩减,将直接影响废油脂的供应量;

(2)若未来废油脂回收利用出现了新的发展方向,将分流生物柴油行业的废油脂供应量;

(3)若未来生物柴油行业快速成长,可能会出现废油脂供应不足的情形。

上述原因将导致国内生物柴油行业供给量不足,虽然行业内部分企业可以从

东南亚国家等周边国家进口废油脂以保证生产,但供需失衡将提升废油脂的收购价格,进而压缩企业的盈利空间。同时虽然目前废油脂年均1,000万吨的产生量与生物柴油年均不足100万吨的废油脂使用量来说仍有较大空间,但从长远来看,随着生物柴油行业的发展,若届时无法从外部获取稳定的油脂来源,那么国内的废油脂供应规模将限制生物柴油行业的生产规模。

2、供应价格波动风险

2016-2019年3月,废油脂的采购成本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7.53%、

92.35%、87.65%和84.32%,废油脂采购价格是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重要因素。废油脂主要来自餐馆、酒店、养猪场、食品和植物油加工企业等,作为生物柴油的上游原材料,因应用领域的关联性,其价格一般会受原油、棕榈油等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鉴于废油脂供应地域分散,收购涉及原料收集、加工、运输等多个环节,具有工作环境恶劣、人力成本高等特点,因而影响价格波动的因素也较多。

由于废油脂收集行业的若干特点,废油脂价格具有一定的刚性和波动性,发行人无法完全分散废油脂的价格波动风险,因此若废油脂采购价格波动较大,将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3、个人供应商采购管理风险

废油脂的收集主要从餐饮或食品加工等企业的下水道或隔油池进行,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人力成本高等,且需在餐饮企业等下班后即通常在下半夜才能开始,工作时间特殊。加之我国现阶段对废油脂的收运管理体系尚未规范和健全,因此形成了目前以个人经营者为主的行业惯例。而且区域内餐馆分布零散,造成了经营者众多、市场集中度较低的局面,该情形在城镇规模愈大时愈加明显。

同时,各地的废油脂从业者大多为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不一,该部分人员较容易形成以家庭、亲戚、朋友、老乡等人员为基础的协作群体,形成夫妻协作、父子协作、亲属协作、朋友协作等情形。协作群体也会推举出一位主要负责人对外进行商务拓展和合同签署,基于群体内的合作及分工情况,部分协作群体

存在由其他协作人实际收款的情况。

由于个人供应商经营较为灵活,未来若废油脂收集行业发生变化,而发行人现有的废油脂供应商管理体系不能随之升级,发行人废油脂来源的稳定性将下降,供应量不能满足生产与经营需求,进而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生物柴油企业在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该政策的退税率为70%。发行人与子公司厦门卓越的生物柴油产品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废油脂作为生物柴油的主材原料,其供应地域分散,涉及收集、加工、运输等多个环节,具有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时间特殊、人力成本高等特点,因而目前我国主要以个体经营为主,这也使得目前生物柴油企业采购废油脂未有进项税,无法抵扣,即额外承担了上游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对生物柴油行业即征即退政策有利于税收公平,部分补偿了生物柴油行业企业额外承担的税负,同时考虑到废油脂行业客观现实存在的长期性以及生物柴油行业对于提高国家废弃资源利用水平以及清洁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该政策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将持续有效。

目前,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构成了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同时也构成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如果未来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变化、退税率下降或取消退税,将对公司盈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风险

发行人及下属多家全资子公司均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多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在相应期间内享有减按15%缴纳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企业名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所得税优惠税率优惠享有期间
龙岩卓越2009、2012、2015、201815%2009-2020年
厦门卓越2011、2014、201715%2011-2019年
福建致尚2012、2015、201815%2012-2020年

另外公司作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发行人及子公司厦门卓越销售自产的生物柴油时享受该优惠。未来如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将面临因无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导致的风险,并进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四)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生物柴油作为绿色可再生资源,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属于朝阳产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规模增长较快,资产规模也随之提升,特别是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总体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资产规模的扩大、人员增加、新增子公司的设立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的内控制度和管理体系,提高管理能力,控制费用,保证公司经营运行顺畅。因此未来公司可能存在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内部约束不健全引致的管理能力滞后于经营规模增长的风险。

(五)实际控制人的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叶活动和罗春妹夫妇及其女儿叶劭婧,本次发行前,三人通过卓越投资和香港卓越间接持有公司100%的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上述三人仍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未来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1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5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卓越新能”,证券代码“688196”;卓越新能A股股本为12,000万股,其中27,589,792股股票将于2019年11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年11月21日

(三)股票简称:卓越新能

(四)股票扩位简称:卓越新能

(五)股票代码:688196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7,589,792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2,410,208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200,000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
1卓越投资5,850.0065.0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香港卓越3,150.0035.0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118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10,208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

2.1.2条中第一套标准内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42.93元/股,发行后股本120,000,000股,据此计算市值为51.5160亿元,不低于10亿;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34亿元,2018年营业收入为10.18亿元,满足上述上市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ONGYAN ZHUOYUE NEW ENERGY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叶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1月1日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日
公司住所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平林(福建龙州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
邮政编码364000
电话0597-2342338
传真0597-2342683
互联网网址http://www.zyxny.com
电子邮箱zyxny@163.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郑学东
董事会秘书电话0597-2342338
经营范围生产生物柴油(非粮)、甘油、轻柴油乳化剂、脂肪酸酯类产品及生物柴油(非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废动植物油的收购(不含国家限制类品种)。(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通过综合利用废油脂(地沟油、酸化油等)从事生物柴油及衍生产品——工业甘油、生物酯增塑剂、水性醇酸树脂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产品用于清洁动力能源和生物基绿色化学品等领域,从而实现废弃油脂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所属行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卓越投资。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叶活动和罗春妹夫妇,及其女儿叶劭婧。本次发行前,三人通过卓越投资和香港卓越间接控制公司发行前100%的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叶活动先生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证件号:3506281971××××××××,住所为福建省平和县。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科技部“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农业领域生物液体燃料科技工程专家。1990年至1995年,经营龙岩市漳龙化工经营部;1995年11月至2001年11月,历任卓越化工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1年11月至2011年11月,历任卓越有限董事长、执行董事;2005年10月至2012年10月,担任CBI董事局主席;2011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兼任卓越投资董事长、卓越化工监事、福建致尚董事长、厦门卓越董事长、生物质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副理事长、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常务理事和生物质能专委会副主任、龙岩市漳州商会会长。

叶活动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全程参与了公司各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同时作为课题带头人先后承担了“生物柴油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十二五科技计

划”等课题任务,并先后荣获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广东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等奖项。

2、罗春妹女士

公司董事。1974年出生,菲律宾籍。1995年11月至1999年11月,担任卓越化工董事;2001年11月至2011年11月,历任卓越有限董事、监事;2011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现兼任香港卓越执行董事、卓越化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叶劭婧女士

199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证件号:3506281993××××××××,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提名人选聘情况任期时间
叶活动董事长卓越投资、香港卓越经2017年11月29日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叶活动为董事长)2017年11月29日-2020年11月18日
罗春妹董事
何正凌董事
陈明树独立董事
陈石独立董事
吴重茂独立董事
曾庆平董事卓越投资、香港卓越经2018年3月20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2018年3月20日-2020年11月18日

2、监事简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1

名,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提名人选聘情况任期时间
林春根监事会主席卓越投资、香港卓越经2017年11月29日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春根为监事会主席)2017年11月29日-2020年11月18日
胡月萍监事
余丹丹监事职工代表大会2018年2月24日职工代表大会,2018年3月20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2018年2月24日-2020年11月18日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在公司任职时间
叶活动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设立至今
何正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6年至今
曾庆平董事、副总经理2003年至今
陆建副总经理、东宝山厂厂长2002年至今
罗丹明技术总监2006年至今
郑学东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4年至今
连荣潮副总经理2002年至今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在发行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发行人专利权发明人的次数
叶活动董事长、总经理68项
曾庆平董事、副总经理0项
陆建副总经理、东宝山厂厂长6项
罗丹明技术总监21项
王长南发行人平林厂厂长4项
陈建洪卓越生物基总经理15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如下:

叶活动、罗春妹通过卓越投资和香港卓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持股如下表所示:

姓名间接持股(万股)持股比例(发行后)担任职务/ 与公司相关人员关系
叶活动5,557.5046.31%董事长、总经理
罗春妹3,150.0026.25%叶活动配偶、董事
叶劭婧292.502.44%叶活动、罗春妹之女
合计9,000.0075%

报告期内,上述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叶劭婧为叶活动、罗春妹夫妇的女儿,其持有卓越投资5%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后)2.44%的股份。除此之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无持股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90,000,000股,本次拟公开发行30,000,000股股票,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120,000,000股。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本结

构如下:

序号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备注
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1卓越投资5,850.0065.005,850.0048.7536个月
2香港卓越3,150.0035.003,150.0026.2536个月
3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20.001.0024个月
4网下限售账户--121.02081.016个月
小计9,000.00100.009,241.020877.01
二、无限售流通股
1社会公众股--2,758.979222.99
合计9,000.00100.0012,000.00100.00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自上市之日起)
1龙岩卓越投资有限公司5,850.0048.7536个月
2香港卓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3,150.0026.2536个月
3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20.001.0024个月
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5240.04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5240.04
6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3930.03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农行3.33930.03
8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3930.03
9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3.33930.03
10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3930.03
合计9,145.601376.23

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量皆为3.3393万股,持股比例为0.03%,同为并列第10名股东。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英大证券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英大证券全资子公司,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获配股票数量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万元)限售期
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20.004.00%5,151.6024个月

除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2.9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8.54倍(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2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1元(按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77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截至2019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87,900,000.00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

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350ZA0044号)。经审验,截至2019年11月15日止,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42.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87,9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00,896,200.00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700.38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承销及保荐费7,478.68万元(不含增值税)
审计费547.17万元(不含增值税)
律师费188.68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手续费及其它80.19万元(不含增值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05.66万元(不含增值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0,089.62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5,272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1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4.00%。网上有

效申购户数为3,276,818户,有效申购股数为25,555,639,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2,957.83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52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50781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492,12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7,87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17,28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7,280,000股,无放弃认购数量。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7,875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9)第350ZA024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8年1-9月和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2019年9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54,697.0745,968.8818.99
流动负债(万元)10,293.3914,940.29-31.10
总资产(万元)94,286.3481,794.3815.2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5.0122.35-32.84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12.5020.36-38.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82,500.0265,144.1026.6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9.177.2426.66
项目2019年1-9月2018年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102,158.3377,143.4932.43
营业利润(万元)18,241.7710,674.8770.89
利润总额(万元)18,227.1610,637.6771.3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17,355.9110,138.3771.19
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17,445.6810,236.4770.4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931.1370.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1.941.1470.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3.5117.4035.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23.6317.5734.4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21,707.399,914.26118.9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411.10119.09

注:2018年1-9月和2019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流动资产54,697.07万元,较上年年末增加18.99%;流动负债为10,293.39万元,较上年年末减少31.10%;公司总资产为94,286.34,较上年年末增长15.27%;净资产为82,500.02万元,较上年末增长26.64%,公司财务状况较好,总资产、净资产规模有一定增长。

公司流动负债较2018年末下降31.10%,主要系2019年4月偿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向福建省财政厅提供6,500.00万元委托贷款(该借款于2018年12月31日计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科目),故2019年9月末流动负债大幅下降。

2019年1-9月公司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均同比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其中,2019年1-9月公司营业总收入为102,158.33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增长32.43%;2019年1-9月公司利润总额为18,227.16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增长71.35%;2019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355.91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增长71.19%,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增长。

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707.39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增加118.95%,主要原因系2019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355.91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增长71.19%,经营业绩较去年

同期有较大增长。

三、公司2019年全年经营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销售情况较上年将有一定增长,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情况、销售规模、主要客户构成、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经营情况较上年有所提升。上述估计不构成公司对2019年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英大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13700101046666664
1370010104888888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171010100160188888

二、 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卓越新能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卓越新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挥规模效应,因此,英大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卓越新能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电话0755-83007176
传真0755-83007150
保荐代表人邢耀华、黎友强
项目协办人洪斌
项目组其他成员苏榕、徐淼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邢耀华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律师资格,英大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董事副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东方铁塔(002545)、金卡股份(30034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青松建化(600425)、斯莱克(300382)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黎友强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英大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罗普斯金(002333)、光洋股份

(002708)、永吉印务(603058)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凯诺科技(600398)、天利高新(600339)、福建南纸(600163)、万润科技(002654)等再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一)发行人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香港卓越承诺:

“1.1 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公司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后六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4 如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公司将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1.5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则的规定。

1.6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公司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公司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公司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针对大股东出具的前述承诺,实际控制人叶活动、罗春妹及叶劭婧作出以下联合承诺:

“1.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在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期间,本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大股东履行《大股东承诺》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1.3 如发行人大股东违反《大股东承诺》中作出的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活动、罗春妹承诺:

“1.1 自卓越新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卓越新能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1.2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1.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4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6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香港卓越承诺:

“1、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卓越新能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卓越新能股票。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中就股份锁定出具的相关承诺。

2、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假话。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公司自锁定期满之日起的减持计划和安排如下:

2.1 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不得减持股份。

2.2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

2.3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4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2.5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大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因素致使公司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和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或“启动条件”)。

(二)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大股东、公司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前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决定增持公司股票的,应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计划公告后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的增持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公司回购股份

①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董事会决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个月内,公司依法完成股份回购。

③ 回购方式包括集中竞价、要约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公司单次回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的回购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时,将触发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在触发有增持义务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增持公司股

票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公告后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

③ 公司股票上市后如有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遵守本预案并接受相关约束和承诺。

(四)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亦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完成。

①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如再次触发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②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已充分履行其在本预案中应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

③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股价稳定预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有关相关责任主体应承诺遵守本预案,并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公司稳定股价的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上述责任主体就该等议案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

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该等承诺主体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向投资者说明原因并公开道歉;因违反本预案规定的义务和承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③ 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同时,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上一年度薪酬的100%归公司所有;

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A股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对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作出以下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作出以下承诺:

“1、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卓越新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极力督促卓越新能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

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五、关于欺诈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如下:

1、保证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在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公司(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在发行人发行注册后,被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等机关机构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本人)将按照《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欺诈发行的其他规定购回已公开发行的股份。

以上承诺不可撤销,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以上承诺不可撤销,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如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讲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香港卓越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有公司股份(如持有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的5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公司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叶活动、罗春妹及叶劭婧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的 50%,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如有)的 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人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持有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的50%,以及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如

有)的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东香港卓越及实际控制人叶活动、罗春妹夫妇和其女儿叶劭婧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有关承诺事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公司)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卓越新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未投资任何经营与卓越新能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实体(以下合称“经营实体”),未有其他可能与卓越新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本人(公司)保证,除卓越新能或者卓越新能控股子公司之外,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现时及将来均不新设或收购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卓越新能业务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卓越新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三、若卓越新能变更经营范围,本人(公司)保证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营实体将采取如下措施确保不与卓越新能产生同业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卓越新能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

四、本人(公司)保证,除卓越新能或者卓越新能控股子公司之外,若本人(公司)或者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营实体将来取得经营卓越新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公司)或者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营实体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转让给卓越新能及其控股子公司。

五、本人(公司)保证,除卓越新能或者卓越新能控股子公司之外,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经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现时及将来均不兼任卓越新能及卓越新能控股子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卓越新能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七、本人(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八、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九、本承诺函自本人(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公司)作为卓越新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自本人(公司)不作为卓越新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股东卓越投资、香港卓越及实际控制人叶活动、罗春妹夫妇及其女儿叶劭婧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有关承诺事项如下:

“一、本人(公司)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卓越新能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卓越新能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卓越新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公司)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卓越新能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卓越新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三、本人(公司)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四、卓越新能独立董事如认为卓越新能与本人(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卓越新能或卓越新能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

了卓越新能或卓越新能股东的利益,本人(公司)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卓越新能或卓越新能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人(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卓越新能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六、本人(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七、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八、本承诺函自本人(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公司)作为卓越新能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自本人(公司)不作为卓越新能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足额缴纳的承诺

公司股东卓越投资、香港卓越及实际控制人叶活动、罗春妹夫妇及其女儿叶劭婧已出具了《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足额缴纳的承诺函》,有关承诺事项如下:

“若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要求公司为员工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因此而需要承担的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代替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承担,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

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930财务报表-企业签字盖章-扫描-用审阅报告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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