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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新能: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姓名:邢耀华 联系电话:0755- 83007325保荐代表人姓名:黎友强 联系电话:0755- 83007086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卓越新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现就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英大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英大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英大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英大证券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符合相关规定。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度,《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英大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大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情况”。

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

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

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英大证券已经制定了对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英大证券对卓越新能2019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英大证券核查后认为:卓越新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 个月内累计50%

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

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

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

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

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邢耀华

黎友强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 3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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