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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新能: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卓越新能2019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邢耀华、黎友强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年4月15日-2020年4月1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邢耀华、洪斌

(五)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了解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并查阅三会文件;

4、核查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6、查阅公司2019年以来建立和完善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7、核查公司2019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卓越新能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19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卓越新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卓越新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卓越新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机构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卓越新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与关联交易及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三会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并经公司书面确认,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建立了规范的制度,公司2019年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2019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卓越新能目前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经营情况良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卓越新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问题,无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卓越新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卓越新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19年以来,卓越新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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