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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达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18号,三楼1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
普通股股东人数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20,476,28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20,476,28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8.804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8.804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浦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其中董事张伟民、王栋及独立董事宫声凯、陈建忠、刘林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浦益龙、浦迅瑜、陈义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陆琳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吕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20,475,18199.99901,1000.0010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20,408,38199.943667,9000.056400.0000

2.02议案名称:《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20,408,38199.943667,9000.056400.0000

2.03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20,408,38199.943667,9000.056400.0000

2.04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20,408,38199.943667,9000.056400.0000

2.05议案名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20,408,38199.943667,9000.056400.0000

2.06议案名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20,408,38199.943667,9000.05640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20,475,18199.99901,1000.0010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32,099,31299.99651,1000.0035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欣豪、范建红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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