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6日14点30分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西路6号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二楼1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7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7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44,423,575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44,423,57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4.4302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34.4302 |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29,92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895,270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计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时已剔除。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何洪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袁艾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44,421,575 | 99.9954 | 2,000 | 0.0046 | 0 | 0.0000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2.01 | 关于选举胡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44,351,176 | 99.8370 | 是 |
2、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关于选举张忠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43,746,741 | 98.4764 | 是 |
3.02 | 关于选举叶秀进 | 43,746,741 | 98.4764 | 是 |
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3.03 | 关于选举何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43,746,741 | 98.4764 |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1,364,575 | 99.8536 | 2,000 | 0.1464 | 0 | 0.0000 |
2.01 | 关于选举胡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294,176 | 94.7021 | - | - | - | - |
3.01 | 关于选举张忠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689,741 | 50.4722 | - | - | - | - |
3.02 | 关于选举叶秀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689,741 | 50.4722 | - | - | - | - |
3.03 | 关于选举何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689,741 | 50.4722 | - | - | - | -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的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2、议案3为普通决议的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岳炜、阎楠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7日
? 报备文件
(一)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