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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审计委员会对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成立于2012年2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所合伙人数量为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2022年度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客户共计488家,收费总额人民币6.1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9家。

(二)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了解和审查了大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2023年4月13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1、2023年4月13日,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编制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情况,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异议。

2、2023年11月30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审前沟通,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 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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