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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章程修正案》(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12月修订)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上述第1、2、3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作为提名人的,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保持现金分红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为利润分配的优先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保持现金分红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为利润分配的优先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流量、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流量、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6、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规定。 6、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实质性内容修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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