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进行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鲁春艳 鲁瑾 杨东涛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