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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成超声: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杨晓伟)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杨晓伟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研究员。2011年9月至2014年11月任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工学院博士后;2014年12月至2020年5月任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员;2020年6月至今任上海交通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员;2021年11月至今,任安徽晟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任何关于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履职期间,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董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本年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杨晓伟6602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按照规定出席了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充分了解,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本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相应的意见,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有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和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委员会工作细则行使职权,召集或参加了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过异议,也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有效提升公司科学治理水平。

(三) 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本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进行现场考察,加强对公司业务发展现状、市场开拓以及后续工作安排等情况的了解。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我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人事行政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重大事项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同时,本人还通过电话沟通、现场等方式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醒公司防范相关风险。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积极与我保持沟通,使我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提前并认真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和支持。在公司的协调安排下,本人于报告期内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及时学习和掌握最新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向,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三、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立足自身经营发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进行了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能够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该审计机构的资质进行了审核,同意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本人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九)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2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发现金红利82,000,000元。经审查,本人认为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态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兼顾了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相关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 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十二) 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主营业务之外的新业务。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结合公司2023年度的整体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作用,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及其他文件,并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秉承诚信、谨慎、勤勉的态度,进一步加强与管理层的沟通,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同时,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稳定持续发展及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晓伟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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