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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2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 涉案的金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到货货款61,667,200元并承担逾期

付款损失(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为1,946,375.68元)、律师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及与仲裁相关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人民币64,143,575.68元。

?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在此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为准。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工程物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和《工程物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2024年2月8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及《关于日常经营合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现公司就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纠纷一事向成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4)成仲案字第761号),该案件审核通过,已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29061L法定代表人:吴闽华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五层、六层、十一层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法定代表人:朱永繁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到货货款61,667,2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其逾期付款行为而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的标准,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为1,946,375.6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

公证费,以及保全担保费;

4、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以及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24套电力模块和12套锂电柜,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5,628,800元(含税)。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分批次交付了24套电力模块,将合同货物提供至项目现场,被申请人予以签收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设备到场后经业主单位、被申请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一个月内,被申请人支付到货设备合同金额的50%(即支付至到货设备合同金额的80%),本项目已经满足了前述合同约定的到货款的付款条件,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支付到货应付的全部货款,仍欠到货货款61,667,200元。

因被申请人违约拒不履行支付到货货款,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为准。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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