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4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联赢激光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801号《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4,8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7.81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584,18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5,282,509.5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8,905,490.43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6月16日出具天健验[2020]3-4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7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后的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1 | 高精密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2,200.00 |
2 | 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89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8,000.00 |
合计 | 58,090.00 |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 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风险,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
2、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3、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
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 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 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授权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联赢激光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七、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4月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联赢激光本次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