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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物联: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物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秦川物联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保荐代表人金仁杰、李邹
联系电话0551-65161600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528
注册资本168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931号
主要办公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931号
法定代表人邵泽华
实际控制人邵泽华
董事会秘书李 婷
联系电话028-848557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7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秦川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秦川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秦川物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秦川物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秦川物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秦川物联的持续督导期间,秦川物联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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