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目星”)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2020年7月29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2,80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891.2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4,908.7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73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 拟使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投资金额(万元) | 实施主体 |
1 |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 60,900.00 | 45,808.79 | 江苏海目星 |
2 |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9,100.00 | 19,100.00 | 江苏海目星 |
合计 | 80,000.00 | 64,908.79 |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江苏海目星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苏海目星具有经营管理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江苏海目星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江苏海目星、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相关审批程序
2020 年10 月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0,000万元向江苏海目星进行增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江苏海目星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进行增资,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江苏海目星进行增资,该增资行为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