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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华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杭华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杭华股份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3、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4、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一鸣、潘洵

6、项目联系人:潘洵

7、联系电话:0571-87902572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571.SH

3、注册资本:41,600.00万元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5号大街(南)2号

5、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5号大街(南)2号

6、法定代表人:邱克家

7、共同实际控制人: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联系人:张磊

9、联系电话:0571-86721708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11月30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2月11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23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杭华股份及其主要股东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杭华股份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杭华股份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杭华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杭华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金额

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净额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将“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原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12,877.54万元调整为11,337.81万元。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为进一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并基于公司目前的业务布局和资源配置考虑,公司拟调整“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即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杭华油墨有限公司调整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杭华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并同时变更相应实施地点,该项目投资总金额和募集资金投入总金额保持不变。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终止《市场分割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市场分割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株式会社T&K TOKA(以下简称“TOKA”)因现有市场区域划分范围已不再适宜各自业务发展实际状况的需要,为充分尊重自由市场交易原则,经与股东TOKA、杭实集团共同协商,三方一致同意终止《市场分割协议》和《市场分割协议之补充协议》。保荐机构对上述终止市场分割协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其他事项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4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李婧晖、王一鸣予以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记录处分决定》([2024]64号)和《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4]24号)。保荐机构已就相关情况开展整改工作,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2,158.08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募集资金专户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净额)。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一鸣 潘 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

程景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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